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不少企业内部业绩考核时,多是年终一次性兑现奖金及福利补助。这样,就势必造成发放月份税收增多的现象。如果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并按季度按月兑现收入,那么,职工缴纳的税收就会下降,在企业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职工的收入会增多。
案例7.3
刘先生为国有企业的职工,月工资收入3 0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奖金),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在3月份发给其7 000元奖励金。刘先生可在3月份一次性领取,也可分两次在3、4月份分别领取。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由于收入减除3 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少于3 500元/月不纳税。而超出部分则分段使用不同税率,收入越高部分,适用税率越高。
方案一:3月份一次领取。3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 000+7 000-3 500)×20%-555=745(元),4月应纳所得税为0元,两个月共纳税745元。
方案二:分两次在3、4月份支取。那么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 500+3 000-3 500)×10%-105=195(元),两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90元。
相比较,方案二在这两个月可节税745-390=355元。该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www.daowen.com)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案例7.4
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其一年只有3个月生产,期间张三每月工资为4 000元,则在生产4个月中,张三每月应纳税额=(4 000-3 500)×3%=15元,4个月应纳税额为60元,也就是说年应纳税额为60元。
若将张三年工资12 000元(4 000×3)平均分摊到各月,即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每月1 000元(12 000÷12),则张三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年应纳税额为0元。
可见,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使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尽量均衡,从而达到降低计税基数或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最后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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