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避税策略:优化结算方式

避税策略:优化结算方式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采购时的付款方式相对应,在销售时企业也可通过收款方式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以防止垫付税款;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以避免预付税款等。若预计5月28日无法及时取得货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

避税策略:优化结算方式

与采购时的付款方式相对应,在销售时企业也可通过收款方式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从本质上看,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与直接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并无太大区别,它们最终都表现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收取,只是结算的方式不同而已。但从税收角度来看,不同的结算方式,将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也不同。由于税金缴纳均为现金形式,企业如果能够在取得现金后进行税金支出显然是最好的选择,这也可以减少财务风险。

案例6.14

2014年12月初,某外贸企业与当地交通部门签订一笔合同,由该外贸公司为交通部门从国外进口一批通讯设备,销售额达3亿元之多。由于该外贸公司看到市场竞争激烈,怕失去交通部门这一重要客户,因此急于成交,合同迁就草率。合同中规定交通部门货到验收后付款,交通部门出于自身财务预决算的考虑,请求外贸公司在12月底以前开具正式销售发票,该外贸公司认为进口商品会很快运抵,便同意了交通部门的请求,并马上开具了销售额为3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进口谈判和季节周期等原因,该批通讯设备截至2014年12月还未运抵,但结果是该外贸公司在开票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先垫付了5 000万元的增值税,还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述外贸公司,在交易没有完成之前,轻率地开出销售发票,很容易出现垫付增值税的现象。这是由于交易的不确定性造成的,防止垫税的最佳方法是利用合同转嫁税负,在充分考虑结算方式和销售方式的前提下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将交易活动控制在自己手中,实际上该外贸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分期销售方式来规避垫税风险。

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采用合法的方式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纳税。

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以防止垫付税款;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以避免预付税款等。

案例6.15

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预计5月28日销售化妆品10 000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预计销售费用为5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业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美华公司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此方案优点是可以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能够保证企业在取得现金后再支出税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销售结算。

若预计5月28日无法及时取得货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假设将上述货款平均分成4个月收取,每个月收取250 000元,合同约定分别在6、7、8、9月的10日收取货款。销售费用50 000元在6月份发生。(www.daowen.com)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购销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6月20日。则5月28日发出货物无需确认收入,到6月20日才确认收入缴纳税款。

此方案虽然不能减少纳税总额,也未增加税后净收益总额,但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轻企业资金支付压力

>>方案三:委托代销结算。

若美华公司于5月28日,将化妆品委托永安商场代销,合同约定永安商场以单价100元销售,每销售一盒化妆品可提取4元作为手续费(商场在交付销售清单时开具普通发票给美华公司)。美华公司5月份的销售费用则减少为10 000元。美华公司于7月20日收到永安商场的代销清单,上列已销售数量为8 000盒,不含税价款为800 000元。永安商场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通过银行支付给美华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月28日,由于尚未收到销售清单,所以无需确认该笔业务收入,也不需要计算缴纳相关税金,但5月份发生的销售费用10 000元,可以在计算5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月20日,美华公司收到永安商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

根据上述筹划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若预期在商品发出时,可以直接收到货款,则选择直接收款方式较好;若商品紧俏,则选择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更好,可以提前获得一笔流动资金又无需纳税。

(2)若预期在发出商品时无法及时收到货款,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会出现现金净流出,表现为企业账面利润不断增加的同时,流动资金却严重不足,企业为了维持生产可以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但又需要承担银行利息,加上尚未收到的货款还存在坏账风险,所以,财务风险大大增加。此时宜选择分期收款或赊销结算方式,一方面可以减轻销售方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购买方的付款压力。

(3)自营销售与委托代销相比,委托代销可以减少销售费用总额,还可以推迟收入实现时间。但同时可能使纳税人对受托方产生依赖性,一旦受托方出现问题,可能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很大危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