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即“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目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的处理存在三种观点:
(1)全部费用化。即将企业发生的研发费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我国在2006年会计准则出台之前采取的是这一观点,将企业研究阶段的研发支出称为“技术开发费”,于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2)全部资本化。即将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发生期内先归集起来,待其达到预定用途时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账户。
(3)符合条件的资本化。即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资本化,其他则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我国2006年出台的无形资产准则采用此种方法,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研究开发费的税务处理具有一致性。
而在税法上,对研发费用也有了明确规定:
1.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www.daowen.com)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企业集团内研发费用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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