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5
A卷烟厂委托加工的消费品面临以下两种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
>>方案一: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约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不计)。
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
(100+75)÷(1-30%)×30%=75(万元)
代收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7%+3%)=7.5(万元)
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75=489(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9×(7%+3%)=48.9(万元)(www.daowen.com)
A厂税后利润:(900-100-75-75-95-489-48.9-7.5)×(1-25%)=7.2(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扣消费税金:(100+170+0.4×150)÷(1-56%)×56%+0.4×150=480(万元)
支付代收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0×(7%+3%)=48(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的计算过程如下:
(900-100-170-480-48)×(1-25%)=76.5(万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方案二显然比方案一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9.3万元(76.5-7.2)。而在一般情况下,方案二支付的加工费要比方案一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的加工费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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