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税收减免期,加速折旧的筹划方式一定比非加速折旧的方式好吗?
案例5.2
假设某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企业,预计2008~2017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800万元(已扣除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中固定资产原值为500万元,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10年。
(1)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2008~2017年每年计提的折旧额=500×(1-5%)÷10=47.5万元,
企业2008~2010年每年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0元(三免),
2011~2013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25%×50%=100万元(三减半),
2014~2017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25%=200万元,
2008~2017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00×3+200×4=1 100万元;
(2)如果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那么:
2008年的折旧额=500万×(1-5%)×(10÷55)=86.36万元,
2009年的折旧额=500万×(1-5%)×(9÷55)=77.72万元,
2010年的折旧额=500万×(1-5%)×(8÷55)=69.09万元,
2011年的折旧额=500万×(1-5%)×(7÷55)=60.45万元,
2012年的折旧额=500万×(1-5%)×(6÷55)=51.81万元,
2013年的折旧额=500万×(1-5%)×(5÷55)=43.18万元,
2014年的折旧额=500万×(1-5%)×(4÷55)=34.55万元,
2015年的折旧额=500万×(1-5%)×(3÷55)=25.91万元,
2016年的折旧额=500万×(1-5%)×(2÷55)=17.27万元,
2017年的折旧额=500万×(1-5%)×(1÷55)=8.64万元,
企业2008~2010年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0元,
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60.45)×25%×50%=98.38万元
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51.81)×25%×50%=99.46万元
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43.18)×25%×50%=100.54万元(三免三减半),
201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34.55)×25%=203.24万元,
2015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25.91)×25%=205.40万元,
201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17.27)×25%=207.56万元,
2017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800+47.5-8.64)×25%=209.72万元,
2008~2017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98.38+99.46+100.54+203.24+205.40+207.56+209.72=1 124.30万元。
【结论】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采用加速折旧以后企业缴纳的税金比未采用加速折旧时缴纳的税金还多1 124.30-1 100=24.30万元。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在企业减免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会使企业总体税负提高,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所以,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减免期间折旧的大小最终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即在减免期间,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之后,使折旧抵税作用最大。这种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还是可行的。由于税法中大量存在着减免税等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延长折旧期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还是可行的。
(二)在弥补亏损期间采用加速折旧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吗?
案例5.3
某企业20×0年亏损40万元,从20×1年开始盈利,预计20×1~20×6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万元(已扣除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中固定资产原值为100万元,净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5年。
(1)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20×1~20×5年每年折旧额=100×(1-5%)÷5=19万元,
20×1~20×4每年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0元(正好累计弥补20×0年的亏损40万元),
20×5~20×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0×25%=2.5万元
20×1~20×6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5×2=5万元;(www.daowen.com)
(2)假如企业采用了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则:
20×1年的折旧额=100×(1-5%)×(5÷15)=31.67万元,
20×2年的折旧额=100×(1-5%)×(4÷15)=25.33万元,
20×3年的折旧额=100×(1-5%)×(3÷15)=19.00万元,
20×4年的折旧额=100×(1-5%)×(2÷15)=12.67万元,
29×5年的折旧额=100×(1-5%)×(1÷15)=6.33万元,
20×1年弥补20×0年亏损=10+19-31.67=-2.67万元(无法弥补),
20×2年弥补20×0年亏损=10+19-25.33=3.67万元,
20×3年弥补20×0年亏损=10+19-19=10万元,
20×4年弥补20×0年亏损=10+19-12.67=16.33万元,
20×5年税前利润=10+19-6.33=22.67万元,
20×5年弥补20×0年亏损=40-3.67-10-16.33=10万元,
20×5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22.67-10)×25%=3.17万元,
20×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0×25%=2.5万元,
20×1~20×6年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3.17+2.5=5.67万元。
【结论】
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如果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上述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弥补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未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应缴企业所得税要多5.67-5=0.67万元。因此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折旧方法,必须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保证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案例明确说明,在企业亏损弥补期间,采用加速折旧不一定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三)在税率变动(主要是指税率上升)的情况下,是否应该采用加速折旧方式进行筹划?
案例5.4
某税收优惠企业预计2012~2016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已扣除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在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该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实行税率逐步过渡的政策,逐年递增2。其中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净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5年。
(1)企业如果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
2012~2016年每年的折旧额=100×(1-5%)÷5=19万元,
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8%=18万元,
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0%=20万元,
201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2%=22万元,
2015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4%=24万元,
201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2012~2016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8+20+22+24+25=109万元;
(2)如果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则2012~2016年的折旧分别为31.67万元、25.33万元、19.00万元、12.67万元、6.33万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案例5.3),
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31.67)×18%=15.72万元,
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25.33)×20%=18.73万元,
201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19)×22%=22万元,
2015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12.67)×24%=25.52万元,
201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9-6.33)×25%=28.17万元,
2012~2016累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5.72+18.73+22+25.52+28.17=110.14万元。
【结论】
后者比前者应缴企业所得税要多交110.14-109=1.14万元,由此可见,在税率呈上升趋势时不适宜采用加速方式计提折旧。假设在此前提下采用加速折旧,就会造成在税率低的时候费用扣除比例高,缴纳的所得税少;而在税率高的时候,费用的扣除比例反而低了,缴纳的所得税却高,这样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税负。当然,在税率呈下降趋势时,这种结果正好相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