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合同
在采购合同纳税筹划的问题上,一般要把握的原则是:尽可能延迟付款,善于利用“借鸡生蛋再还鸡”的技巧: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使销货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供货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货款等等。
(二)销售合同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而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决定着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往往也不同。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因为采取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4)尽可能地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税法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提供了节税空间。而销售折扣是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来。(6)把握好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方法。(7)采用预收货款能为企业创造税收屏蔽效应。
(三)筹资合同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筹资活动,而对筹资方式的不同选择会对企业的纳税产生影响。从纳税筹划角度来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节税效果最好,金融机构借款次之,自我积累方式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抵销纳税利润规模、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借款次之,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而且从税负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来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同时,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负债筹资则不一样,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所以,负债筹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效益资本收益率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www.daowen.com)
筹资合同的纳税筹划,主要在筹资利息纳税筹划上下功夫。具体操作方法是:借款方尽量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出款方再用某种隐蔽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借款企业,出款方也可以用更加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租赁等服务,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对承租人来说,经营性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税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机器设备可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系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两个分主体将利润以不正常租金的形式进行转移。同一利益集团的企业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营利性非常强的项目或设备租给另一个企业,但却只收取少量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最多,税负最低。此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也可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实现,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另外,融资性租赁的纳税筹划也大有文章可做。
(四)印花税涉税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签约当事人在能够明确计税金额的条件下,不最终确立,这样不仅可以延缓纳税,也可以减少因实际金额与预定金额不符而引起的多缴税款。对于一些合同在签约时须确定计税金额,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计算纳税额并贴花。对于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一般按合同所载金额作为应税金额,当事人就会无益地多负担一笔印花税税款。因而在合同设计时,应充分地考虑到这种情况,确定比较合理、比较保守的金额,避免缴纳税款。除此之外,经济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弥补多贴印花税票的损失,可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方负责赔偿对方多缴的税款。”这样,税收负担问题就很好地解决了。
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下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为此,应尽量减少签订承包合同的环节,以最少的可能书立应税凭证,以达到节约部分应缴税款的目的。同样,对于应税凭证,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筹划方法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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