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借款是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借款对象的不同,金融机构借款是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而非金融机构借款是向个人、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根据借款方与贷款方的关系,非金融机构借款又可以分为非关联方借款和关联方借款,二者在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上存在明显不同。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作为股息、红利,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非金融机构借款,最高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扣除,关联方借款还受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
案例3.2
A公司2015年需要借入资金总计5 000万元,其中为购建固定资产需要借入资金2 500万元,日常的生产经营也需要2 500万元。但2015年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额度只有3 000万元,年利率6%,剩余的2 000万元需要从其他企业借入,年利率12%。固定资产购建从2015年1月1日开始,2015年12月31日结束。
A公司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将从其他企业借入的款项用于日常经营。由于购建固定资产只需要2 500万元,因此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总额为150(2 500×6%)万元,允许在当年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也是15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20[2 000×(12%-6%)]万元。这120万元无法在税前扣除,而只能用减少税后利润的方式。选择这一方案也就意味着企业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二是将从其他企业借入的2 000万元用于固定资产购建,剩余不足的500万元用从银行借入的款项,并将从银行借入的剩余2 5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那么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50(2 500×6%)万元,计入固定资产的利息支出为270(2 000×12%+500×6%)万元。这270万元的支出通过资本化可以进入固定资产原值在以后年度通过折旧逐渐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选择这一方案,公司减少的税后利润为零。(www.daowen.com)
在利用关联方借款时,可以尽量将其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将利息支出通过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再通过折旧逐渐在税前扣除,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3.3
乙商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其母公司甲全资控股。2015年乙公司向母公司甲借款1 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年利率为10%,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乙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500×2×6%=60万元,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 500×10%-60=90万元。同时,母公司甲收取的150万元利息还应该缴纳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50×5%×(1+7%+3%)=8.25万元。对于整个集团公司而言,此项业务多缴纳税费30.75(90×25%+8.25)万元。
【筹划思路】
(1)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购销关系,可以变借款为采购方的预付账款或贷款为售货方的赊销账款,实现商业信用筹资。采取这种方案,在具体情况下,需要资金的乙方最好能在需要资金前一段时间,向资金提供方提出资金需求数,这样双方才能按照双方的购销业务金额提前做好筹划。对于这种筹划方式,只要关联企业双方是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产品,对于“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是否支付利息,税法对此并无强制性的规定。
(2)如果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则借款方税前扣除需要受到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同时交易还需要缴纳流转税及其税费附加,税负往往较高,此时则可以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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