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通常会考虑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则是指其一定税额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而被其控制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分公司与子公司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不同。
税收上,子公司以独立法人身份向新的注册地进行投资,可以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身份,只是作为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派往外地,因而不能获得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但是,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都汇入总公司账目,与总公司实行汇总纳税申报,可以实现盈亏互抵,减少整体应纳税额。
一言以蔽之,如果预计分支机构亏损,则应将该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以发挥亏损的抵税效应;如果预计分支机构盈利,则应将其设立为子公司,充分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2.15
假设北京地区A公司拥有B和C两家分公司。其中A公司为一普通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是一生物制药企业(如果是独立法人,具备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C公司为一工业企业,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数为80人,资产总额为1 800万元)。某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
公司当年共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260+28)×25%=147(万元)
如果将B、C分公司设立为子公司,并分别向税务机关申请,则B公司可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C公司可按小型微利企业20%的低税率纳税。且母公司规定,子公司盈利的20%汇回母公司,80%留子公司自用。
则当年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B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60×15%=39(万元)
C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20%=5.6(万元)
B、C公司汇回A公司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0×(25%-15%)×20%+28×(25%-20%)×20%=5.48(万元)
当年共缴企业所得税=75+39+5.6+5.48=125.08(万元)
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差21.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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