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购买其他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在进行间接投资时,除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等因素外,还必须要考虑相关税收规定的差别,以便全面权衡和合理决策。
国库券投资收益少,但无风险,并且国家对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于个人而言,在没有时间和精力经营股票的情况下,购买国库券可以取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案例2.7
有两种长期债券,一种是企业债券,年利率为5%;另一种为国债,年利率为4.2%。请分析,企业应该投资于哪一种债券呢?
【分析】
表面上看起来企业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的税后收益应该通过计算来评价和比较:
5%×(1-25%)=3.75%<4.2%
也就是说,企业债券的税后收益要低于国债的税后收益,所以进行国债投资更为合算。事实上,只有当其他债券利率大于5.6%[即4.2%÷(1-25%)]时,其税后收益才大于利率为4.2%的国债收益。
案例2.8
某企业有1 000万元的闲置资金,打算近期进行投资。其面临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投资国债,已知国债年利率为4%,另一种选择是投资金融债券,已知金融债券年利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从税务角度分析哪种方式更合适?
【分析】
>>方案1:若企业投资国债,则:
投资收益=1 000×4%=4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则税后收益为40万元。
>>方案2:若企业投资金融债券,则:
投资收益=1 000×5%=50(万元)
税后收益=50×(1-25%)=37.5(万元)
所以从税务角度分析,选择国债投资对于企业更有利。
(二)股票投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财产转让收入以收入总额为应税收入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投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首先,对于企业在股票市场上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股票获得的价差收益要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对于企业购买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需根据情况确定:
(1)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2)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即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3)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持有非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一律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读者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还进一步明确,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股息、红利所得等,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改变了此前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外方投资者派发的股利免征预提所得税及对持有H股的外国企业,从发行该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www.daowen.com)
企业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可通过适当延长股票的持有时间,或选择居民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等方式,获得股息、红利的免税利益。
各国对买卖股票一般征收交易税(印花税)、资本利得税,股票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多数国家对企业的股息收益在征收公司所得税时都有税前扣除等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的规定。如美国对企业的股息所得,通常在税前扣除其所得的70%;在应税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0%~80%的,税前扣除股息所得的80%;超过80%股份的,税前扣除股息的100%。多数国家或地区对个人投资所得实行不同形式的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政策。
股票投资风险大,但收益高。一般情况下,企业通过股票投资,可以利用较少的投资实现较大规模的扩张经营,但税负一般不会有明显变化;对于个人而言,在有时间和精力经营股票的情况下,可选择股票方式进行投资,可取得较多的税后利润。
(三)基金投资的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证券基金现金分红中获得的收益是免税的。但应注意的是,有些证券投资基金会采用拆分基金份额的方式向投资者“分红”。在这种“分红”方式中,投资者获得了更多基金份额,降低了单位基金成本,待赎回时获得的价差收益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显然,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的税后利益是不同的。当然,采用何种方式分红是由基金公司决定的,投资企业并没有决策权,但企业却可以选择有较大税收分红利益的基金进行投资。
案例2.9
2013年1月,A企业以500万元投资购买单位净值为1元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500万份。2013年末,基金净值升为1.6元。基金公司决定将升值部分全部向投资者分配。A企业在2014年5月基金净值又升为1.3元时将基金赎回。
>>如果基金公司采用现金分红,则A企业全部税后收益为:
(1.6-1)×500+(1.3-1)×500×(1-25%)=412.5(万元)
>>如果基金公司采用拆分方式,则原来的500万份拆分后变为800万份,单位净值将为0.625元。赎回时,价差收益应缴纳所得税:
(1.3-0.625)×800×25%=135(万元)
>>A企业的税收净收益为:
[(1.3-0.625)×800]-135=405(万元)
可以看出,现金分红方式为A企业节税7.5万元,增加了基金投资的收益。企业在进行基金投资决策时,当预计分红水平相等时,应更倾向于选择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基金进行投资。
另外,由于现金分红与基金赎回收益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投资企业在确定基金赎回时间时,也应将税收因素考虑进来。
案例2.10
2013年2月,B企业投资800万元申购面值1元的Y基金800万份。到2014年2月,Y基金净值为1.5元,Y基金公司决定采取大比例分红方案,每份基金现金分红0.45元。B企业对这笔基金投资赎回的时间有两种选择:一是在Y基金分红之前赎回;二是在Y基金实施分红方案(除权日)后再赎回。
计算两种方案下B企业的投资收益:
>>方案一:B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5-1)×800×(1-25%)=300万元
>>方案二:B企业的投资收益为:0.45×800+(1.5-1.45)×800×(1-25%)=390(万元)
显然,在第二方案中,投资者在基金分红时先获得分红现金收益,享受了免税待遇;分红后,基金净值大幅下降,赎回时,赎回收益很少,应缴税款明显减少,投资收益也相应增加。
当然,企业投资者还必须考虑到基金投资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当企业购买基金数额较大,超过合理投资比例,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税款缴纳为目的的不合理安排,从而对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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