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贫困落后地区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与税收优惠待遇。
在其他投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般考虑在税负低的地区设立企业。
(一)利用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政策适用的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上述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利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政府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自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利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www.daowen.com)
为促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利用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五)利用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
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争夺税源,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用财政支出的手段变相减、免税,这也实际上成为企业享受的优惠,降低了企业税负。
但必须要注意的是,企业投资地点的选择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设施、金融环境等非税因素,而这些因素才真正起决定性作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在低税区创办企业,即利用低税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其业务活动自然也可以扩大到非低税区;或在低税区设置关联机构,将更多利润留在低税区,以降低总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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