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时轰动上海滩的李泽案相比,沈家父子“附逆”案并没有牵扯到太多的利益集团,虽然可能因其在战后作为军统的基层情报单位,被“利用”于收集畜牧市场活动而受到了军统的保护。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有军统的介入。[54]
沈万灵获刑的依据[55]主要有:
第一,聘用日本人为经理,“敌商合作”。对此,沈家曾多次强调沈九成在沦陷期曾被绑架以证明自己与日军的关系更多是“被迫”的。[56]沈万灵曾在辩词中解释自家与日军的交往实属无奈之举。在沈家向高院申请上诉的诉状中,针对判决中控诉自家牧场聘请日本人为经理,加入日属牧场之事,沈氏称,丰岛梅野是知道生生牧场被日军觊觎才“主动”要求为其掩护,实际上,丰岛这种做法是“要挟图利”,虽然她的身份是作为经理,却没有聘书,仅是雇员性质,每月领取数千元工资。此外,生生牧场并无日股,也没有加入南州牧场。[57]还指出检举人关于此项指控“不能指明数目又不能在账册上提出”“只凭空言,诬指被告另有秘密账册,但又不能提出证明”。[58]根据当时小报消息,沈家聘请的丰岛梅野长得非常美艳,暗指其与沈九成有染。不过,根据其他描述,丰岛只是作为名义上的厂长,负责打点与日军军部的联络,并不负责厂务管理。[59]初审时,生生牧场会计张兴泉在指控中说道,丰岛梅野和南州牧场经理宫川源吾离婚后,将所分奶牛运至生生牧场。[60]从上述看来,丰岛的行为更像生意往来。
然而,检察官刘延洪则认为生生牧场曾改名为“上海农业公司经理生生牧场”,丰岛梅野也以生生牧场经理自居,曾于1942年为生生牧场与王爱德土地纠纷向江苏省上海地方法院呈文说明其职权。况且生生牧场虽然解释了丰岛梅野出任经理的原因,但却无法否认其作为经理的事实。[61]
第二,赠饮日本宪兵队和平野队长牛奶180 余磅,此乃“勾结敌国军宪”。沈万灵对此辩解道,“赠饮”并非自愿,而是驻沪西之日军士兵威胁索取的,自己出于账目管理的平衡,才记入“赠饮”一项。[62]检察官则认为,根据账簿和发奶单显示,赠饮并非一人,持续时间较长,可视为是一种“自愿”。
第三,于1945年将牛奶6 950 磅卖于日资上海乳业株式会社,又将1 000磅牛奶卖给北海道兴农公社,此系“有供给敌国军民饮用可充食量之物品”。[63]
沈又解释,供给北海道兴农公社的牛奶是作为冰激凌的原料,不能直接饮用。上海乳业株式会社乃是领有工部局卫生处颁发的A字执照的牧场,战前即在全市范围内经营乳制品业务。而战时与上海乳业株式会社的往来不过是同业间互相拆奶的商业行为,上海的牛奶场和牧场在缺乏奶源,牛奶产量短缺的情况下,会向同业拆奶以应付客户,此为行业惯例。况且不仅生生牧场一家如此,全上海的牧场几乎都存在这种情况。[64](www.daowen.com)
检察官对此仅指出,生生牧场若不是加入日方机构,否则在沦陷时期严格的统制体制中,是不可能获得牧场所需的大量粮米饲料。证人关一利也曾承认日本大使馆方面认为生生牧场是“是日方办的或中日办的”,才能得到配给。[65]
第四,至于沈万灵曾举证自己加入三民主义青年团,检察官称“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对于抗战有何直接协助”,且该证据发出日期为1946年1月3日,此时沈万灵已被检举,故此证据可信度有限。证据中的长江下游挺进军总司令李明扬的信函,也没有标明具体日期,因此,对于献款助抗战之事并没有实际证明。[66]
沈万灵在申请重审时,曾强调“营业税中将牛奶列入奢侈品,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理条例也并未将牛奶列入粮食范畴,因此牛奶不算是食粮”。[67]高院认为此乃沈氏强辩,牛奶“当然为可充粮食之物品”,营业税的目的是为了充裕税收,《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理条例》是为了防止囤积,两者于牛奶可充粮食不能相提比伦。此案乃以《惩治汉奸条例》为原则。[68]
针对检察官的控词和高院的判决,沈万灵也做了相应回应。对于丰岛梅野的作用,他一再强调是雇佣关系,而非“合作”,况且丰岛梅野与宫川源吾离婚后,与南州牧场已经没有关系了。改名为“上海农业公司经理生生牧场”,也是因为日军对牛奶业实行强制登记和改组。对于上海乳业株式会社则强调其商业背景,指出销售对象为全市市民,并非只有日本军民。沈万灵还纠正了控词中出现的“平野队长”的称谓,即平野修,乃是汪伪上海市政府职员,专管廉价牛乳配给小孩及病人及牛食补偿配给,并非日军军官。沈万灵又特别强调,自己在抗战时所赠饮国军牛奶一月之数量千倍于八年中被日军强索的数量,足见自己的爱国之心。而过去英军也有索饮牛奶之后不肯付账的记录,账目中也是记在“赠饮”之下。[69]
然而,这些解释,法院都没有理睬。据史料记载,法官在审讯时,甚至问:“敌军来牧场强索牛乳为什么不去报告警察呢?”,使得沈家大感法院判决不公。[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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