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聘用日本经理的背后--沈案续篇

聘用日本经理的背后--沈案续篇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聘请日人丰岛梅野、野口、正一郎、关一利等为经理。在沈万灵被捕后,传闻有敌伪产业处理局某要员李姓人氏为其从中斡旋。高等法院遂再次于2月19日和3月22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在2月19日的审理中,沈万灵为自己和父亲辩解,声称任用日本人做经理,乃是为了掩护公司财产。庭长遂决议在3月29日再审。沈万灵则声称此事农林部张彬忱接收牧场不成,唆使工人诬告自己。

聘用日本经理的背后--沈案续篇

1945年,日本投降,国民政府从陪都重庆迁回南京,这不仅意味着持续数年的抗战取得胜利,也意味着对战时通敌行为进行全面清算。1945年12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惩治汉奸条例》,各地开始了轰轰烈烈的肃奸运动,人民大众和媒体舆论也给予莫大关注,不少在战时有资敌和通敌行为者被检举揭发,并被审判入狱。

1945年12月初,大西路(今延安西路)上生生牧场员工盛阿弟向农林部京沪特派员办公处告发场主沈九成有“附逆”行为,并称其“隐匿敌产”,主要罪证有:

(一)勾结日人宫川源吾,合资经营南州牧场。(二)聘请日人丰岛梅野、野口、正一郎、关一利等为经理。(三)将牛乳资送日军。(四)工友金赓年,因不堪压迫,请求退职还乡,反遭威胁恐吓,致被迫自杀。(五)职工代表张道德、赵意文、李有根等要求改善待遇,竟联络日军二三二二部队,加以拘捕,痛遭毒打,含冤停职。(六)将三号黑面粉,及豇豆、绿豆、玉蜀黍、碎米等物,供职工进食,有要求改善者,亦被迫停职。(七)沈逆三子实益,战时留学日本,返国后充日军二三二二部队翻译,依仗敌势,压迫职工。(八)将日大使馆所配给职工之物品,如麸皮、豆饼、花饼等,转售图利。[34]

农林部京沪特派员办公处接到检举后,于12月14日派员,会同上海市敌伪产业处理局长宁路分局两位警员,携带数十张封条,前往位于大西路175号查封生生牧场。不料,沈九成并不在场,他们只好带走了其子沈万灵,并且也没有实际查封牧场,仅仅是派人监视大西路营业所和安和寺路(今新华路)生产科。[35]

由于沈九成多日不出现,外界亦开始传闻其畏罪潜逃,沈家对此缄口沉默,有记者问起,则只回答去重庆,至于具体行踪却一概不答。[36]此事虽不及李泽案[37]那样轰动,却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申报》《文汇报》等多家媒体跟踪报道案件处理过程。

沈万灵被捕后,二弟沈新来曾设法求保,家人也四处为其活动。由于沈九成在上海商界也小有名气。在沈万灵被捕后,传闻有敌伪产业处理局某要员李姓人氏为其从中斡旋。外界小报亦谣传沈家幼女沈娇嫒为了父兄入狱之事,不惜牺牲色相,嫁与此人为妻。[38]沈万灵被警察局两度拘押,却又被保释回家。[39]此消息传出后,不少人质疑交保行为是否另有隐情。因此案从检举到受审已达一月之久,自然让检举之人颇为不满。[40]职工方面闻言,曾联名将经过情形上呈监察院巡查团,寻求公平处理。[41]

沈案于1946年1月22日由高院初审,法院传讯了检举人派警员至生生牧场办公处,在账册中发现“赠饮”一栏中有许多日伪军户名,因此认定沈氏有资敌行为,将沈万灵再度扣押。当沈万灵之妻再次向法院申请保释时,这次高等法院以沈万灵“犯罪嫌疑极大”,且沈万灵之父,原被告沈九成在逃,恐沈万灵保释后“难免无逃亡之虞”,拒绝了保释的申请。[42]职工代表又再次向监察使署控诉,并向高院提起公诉。高等法院遂再次于2月19日和3月22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43](www.daowen.com)

从审案伊始,沈万灵就坚称自己无罪,认为此事乃职工因工潮问题而诬告于他。在2月19日的审理中,沈万灵为自己和父亲辩解,声称任用日本人做经理,乃是为了掩护公司财产。生生牧场因曾在抗战初期捐助国军牛奶1.7万磅,导致其父于1940年被日伪特务绑票。而他自己曾秘密参加三青团,也因此被日方所怀疑,故不得不利用日方。至于牛奶资敌一事,更是摄于日军武力威逼。因检举和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庭长决定改期再讯。[44]

1946年3月22日,此案续审。庭长刘毓桂出示了由农林部上海实验农场搜集的沈氏与日人交往甚密的相关证据,被沈否认。刘庭长再传讯该场职工张道德等出庭,张等指控沈万灵及其三弟沈实益曾勾结日军将职工数人押至二三二二部队严刑拷打,沈辩解,其弟虽曾留学日本学兽医,但却没有做过翻译;而压迫职工之事,纯属职工要挟解散费十万元被其拒绝,职工不满而怠工滋事,以致事态扩大才引起日本宪兵队干预,与己无关。之后,又有职工出庭作证,指认生生牧场有日兵保护,并能领到日本大使馆配给物资,显然是“中日合资”产业。庭长遂决议在3月29日再审。[45]

此案于3月29日再次公开审讯时,不但涉案的沈家亲友和生生牧场职工到场出席,连可的牛奶公司、上海牛奶厂和新生牛奶厂职工亦出席旁听。生生牧场职工们更是拿着标语,印发《告同胞书》,呼吁各界主持正义。[46]庭上,律师为沈家其辩护,认为商人与敌伪往来是为了做生意的需要,应付而已。沈万灵则声称此事农林部张彬忱接收牧场不成,唆使工人诬告自己。[47]高等法院最终在4月5日仍以生生牧场“牛奶资敌”“通谋敌国,反抗本国罪”,依据《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及第五款等将沈万灵“汉奸”之名落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褫夺公权三年,并没收全部财产。据悉,出庭后,检举人盛阿弟问记者,“财产如何处置”,当记者回答“没收”后,职工们“均拍手称快”。[48]

高院判刑后,一方面沈家对此结果自然不服,四处张罗材料,曾于1946年4月27日向高院申请重判,[49]甚至拟文准备上呈蒋介石申诉。[50]同时,沈万灵多次写信控诉农林部京沪区办事处技正张彬忱贪污渎职,觊觎自家牧场,唆使工人诬告和构陷汉奸罪名。[51]

另一方面,检举职工也不满法院对沈万灵的判罚,他们便向监察使声诉,希望重审此案,其实是希望能给予沈氏更为严厉的惩罚。[52]

最终,高院在重新侦查检举人各项控告之后,认为“原审之审讯,及量刑亦无不合”,遂维持原判。[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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