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是思想不解放,观念严重滞后。金融部门一些同志对“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误解,致使有些信贷员少放或不愿放贷,影响了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二是金融政策不完善,限制性条款多。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存款余额总量可观,却不肯投向民营经济,宁可将资金存往上级银行,以获取比贷给民营企业更高的利息。而民营企业对贷款要求具有“急、频、少、高”的特点,造成了与民营企业关系的断裂和不协调。
一是思想不解放,观念严重滞后。由于商业银行长期同国有企业打交道,习惯于按企业大小、企业性质来决定贷款与否,在信贷供给上不能与国企一视同仁。金融部门一些同志对“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误解,致使有些信贷员少放或不愿放贷,影响了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二是金融政策不完善,限制性条款多。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存款余额总量可观,却不肯投向民营经济,宁可将资金存往上级银行,以获取比贷给民营企业更高的利息。三是管理体制不宽松,环节复杂。国有商业银行为规范信贷业务,将基层信贷审批权上收,对信贷资金实行集中、集约管理,大大减少了基层银行授权授信额度,容易导致广大民营企业融资出现真空。同时,复杂的贷款程序,很容易贻误企业商机。目前,一笔贷款从申请开始要经过银行贷款申请、抵押物评估、抵押物登记、人民银行开户许可、信贷员审查、上级行审批等七个环节,涉及三四个部门,即人民银行、抵押评估和登记部门、贷款行和上级行等,使得贷款发放过程过长。而民营企业对贷款要求具有“急、频、少、高”的特点,造成了与民营企业关系的断裂和不协调。四是信贷风险难测,支持心有余悸。调查表明,由于民营业主自身的因素和一些客观因素,造成银行对民营经济信贷存在较大的风险,如一部分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不科学,财务制度尚未建立,其信用度难以把握;少数民营业主恶意拖欠贷款,而国家目前还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使一部分逾期贷款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抵押物的评估机构不健全,评估抵押物难以做到科学、准确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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