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数量持续大幅上升,而且在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中一直存在交通行为管理难、超速行驶取证难、违法行为查处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行为,中央与地方政府执法部门都试图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范电动自行车厂家生产标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源头环节的监管力度。但是,政府新的标准规定将大大增加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成本,会导致大量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倒闭。面对电动自行车整体行业利益受损,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开展了“影响修改‘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政策内容”,“呼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暂缓执行‘电摩’标准”,“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开听证会上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等内容发言”等政策参与活动。
1.协会影响“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政策内容
2006—2008年,杭州市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数量呈现大幅度上升,2008年全市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有875起,造成973人受伤,而涉及电动车的死亡事故有141起,造成152人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17.63%,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44人,上升40.74%,占涉及非机动车交通死亡事故的48.41%[2]。杭州市政府计划于2009年出台《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同时制订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方案。
2009年3月初,当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听闻杭州市政府要制订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与实施方案后,马上召集会员企业举行小型研讨会,商讨向拟出台的《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提出维护会员企业利益的不同意见。在研讨会上,各电动自行车整车或零部件生产企业纷纷对规定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与政府不同的意见,最终形成以下两点核心意见。
首先,对于条款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这一条,协会认为不妥。其理由是:第一,“现行国家标准是1999年电动自行车刚起步时起草制订的,其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全国自行车标委会于2004年就对国家标准提出修改,最新报送国家标委会的报送稿已将原标准中的‘整车重量40kg’进行了上调”;第二,由于国家标准发布之后,“2005年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将整车质量标准提高到50kg”,“标准发布后,浙江省上牌目录评审中严格执行50kg标准,并将这条规定作为否决项,这对规范发展电动自行车行业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重量小于40kg的不到5%,只有锂电池电动车和24V学生车能达到这个重量要求”,“而锂电池电动自行车由于价格较高、技术不成熟、质量不稳定等因素还不能被广大消费者接受”,“24V电动车由于续行里程短,也不具有消费市场,而36V使用铅酸电池的车重量在40kg以内目前不可能实现”。
其次,对于规定管理范围,协会认为,杭州市政府不应该把杭州市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的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查处范围,理由是杭州市电动自行车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仅是针对杭州市场,还会销售到省内和全国其他地区,而且还销往国际市场,重量大于40kg的电动自行车不等于就是不合格的产品,这一政策的出台将给杭州市电动自行车企业以致命的打击,使杭州市电动自行车企业面临倒闭关门,对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也不公平,成千上万的职工将因此失去工作岗位,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2009年3月12日,在确认上述两大意见后,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将“关于对《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意见”通过政策内参的方式递交给杭州市政府,以供其决策参考。杭州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如杭州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在收到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后高度重视,派专门调研组到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代表行业呼声的协会开展调研以核实上述问题。
2009年3月23日,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杭州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管理的通告》。通告规定,列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标识标注须达到以下9项规定要求,如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50kg;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00mm;蓄电池的额定电压不大于36V;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限速装置必须固封,不可拆卸、不可调节,等等。《目录》规定的9项要求给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厂商带来了巨大打击。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行业将面临3种情形:生产厂家要开拓杭州市以外的新市场;经销商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退货;民众因上牌带来的高成本问题而不买车。此外,不少电动车生产企业家对电动车标准产生困惑,如浙江蓝贝车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全水明认为,“电动车有国家标准,有浙江省标准,这次市里又出台一个‘标准’。检验整车是否合格以‘省标’为标准,但上牌又要以‘市标’为标准”,“企业经营的成本也会因此大幅上升”[3]。
2009年4月12日,为了减少损失,争得“话语权”,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召集20多家电动车企业的负责人开了一次内部会议,商讨对策。会后,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找到杭州市质量检查部门,商讨《目录》执行实施事宜,双方最终达成了一个协议: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市标”但符合“国标”的,可以继续生产,但必须异地销售;但在杭州销售的,必须符合“市标”。
2009年6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杭政办函〔2009〕211号《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组织联合行动,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管理的通告》要求,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实行三部门联合抄告制度”。
至此,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在与杭州市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博弈中取得了一定的胜利,尤其是杭州市政府新出台的《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中明确采取了协会的政策建议方案,规定“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50kg”,但是在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这点上,协会认为其诉求并未成功。
2.协会呼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暂缓执行“电摩”标准
2009年12月初,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条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相关标准,并计划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标准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如果这一国标实施,再骑电动车可能就得经过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等一系列手续。(www.daowen.com)
国家部门出台的最新文件严重损害会员企业利益,浙江省当时有200多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具备摩托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却不足10家。而在当时技术条件下,生产“40公斤以下、时速20公里以下的电动自行车”就等于放弃市场。“如果按照这个新标准,浙江电动车企业将面临整体退出行业的危险。”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建龙坦言道[4]。为此,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召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整车、零部件生产商,开会讨论如何影响限制或修改新“电摩”标准的执行。
2009年12月6日,面对各省市的反对声音,国标委曾在官方网站作出“关于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称“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并表示“目前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符合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车主不存在需要考驾照、上机动车牌照等问题”。而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则没有明确说明。
2009年12月8—10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发现国家标委会并无暂缓执行“电摩标准”的意向,决定向各家媒体呼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摩标准”与浙江省很多城市执行的标准无法对接,这将直接造成浙江省电动车行业整体退出市场。2009年12月8日的《浙江日报》刊出“浙江电动车‘很受伤’”,2009年12月9日的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刊出“电摩新标准引业界‘反弹’浙江电动车企业放言退出”,等等。
2009年12月11日,国家标准委在其官方网站再次发出名为“专家就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标准进行作答”的文章,称“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而摩托车历史上即按机动车管理,并援引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内容,重申“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但对于社会较为关心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归属问题,文中仍未提及。
对此,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认为,除了代表浙江省电动车行业的利益需求外,还需要联系中国自行车协会与电动自行车生产基地的其他省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如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杭州市电动车商会、山东省自行车协会等,沟通商量联名上书中央相关部门,要求修改国标委的标准政策文件,并公开呼吁“暂缓执行电摩标准”,否则将给中国电动自行车市场带来巨大冲击。
2009年12月15日,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在中国自行车协会网站上与天津、上海等自行车协会各自发布了关于暂缓实施电摩标准的“呼吁”。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在“紧急呼吁暂缓实施电摩标准,尽快修订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呼吁中表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出台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24155—2009)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等4项国家标准(以下简称“电摩标准”)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现实性和代表性,强烈要求暂缓执行“电摩标准”;要求抓紧修订、审批电动自行车的新国家标准,对原国标的主要技术指标作出合理调整,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设定在26~30公里/小时的合理区间内,电动自行车重量调整为(不含电池组)不超过40公斤。
2009年12月16日下午,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出国标委工一〔2009〕98号文件通知,暂缓实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同时将加快《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3.协会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开听证会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议题发言
2010年9月6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就道路安全执法检查举行公众听证会,会议安排了16位陈述人、25位旁听人。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电动自行车管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建立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救助基金等4项公听内容中,16位陈述人中有6人对电动车超速、超重管理进行陈述,使得“电动自行车管理”成了此次公听会陈述人数最多、争议最大的内容,该话题一时成为公听会争论的焦点。
时任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建龙作为协会代表,应邀出席了此次公众听证会并做了专业性的发言:首先,国家标准的滞后严重影响产业的健康发展,增加了管理难度。由于产品、标准、需求、管理的不统一,各地目录管理、执行力度也不统一。即便是在浙江省各地市之间也并不统一,如温州市不允许电动自行车上牌,杭州市需重新申报市目录,缺乏省目录的权威性;其次,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事故的增加,不能一味归结于电动自行车本身。据了解,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事故有很大一部分是汽车违章或骑行者不按交通规定骑行造成的,并不是电动自行车车速快等原因造成的;最后,他建议浙江省人大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制定管理办法。在全省各地按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目录统一上牌、统一管理,提高目录的有效性、严肃性和管理的统一性,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企业的源头管理,加强在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
2012年9—10月,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作为重要成员,多次被邀参加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出台,管理办法考虑听取协会的意见,把“电动自行车的时速限制在25~26公里,整车重量控制在48~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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