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已有文献,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能力既包括组织结构独立的能动性,也包括内外资源动员和自主行动的能动性,其具体表现在协会的代表性、自主性、人力资源与财务资源等方面。相应地,可以将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能力划分为“生成路径”、“业务主管单位”、“人事独立”和“财政独立”等四个维度。在具体测量指标上,将行业协会商会“生成方式”分为“政府组建”和“企业或商人组建”;将“业务主管单位”分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和“特定业务主管部门”(如建设厅或局等管理特定行业协会商会),由于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和地方工商联下属的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多,其政策利益会相对比较分散,而特定业务主管部门往往下属为数不多的特定行业协会商会且政策利益关系紧密,所以将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和地方工商联归为一类,特定业务主管单位归为另一类;将“退休官员人数”和“秘书长聘用是否具有自主性”作为衡量“人事独立”的指标;将“政府对于行业协会商会资金支持占商会总收入的比重”和“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是否具有自主性”用作衡量“财政独立”的指标(见表4.2)。
2.政府政策意志及其测量
基于已有文献,将政府政策意志定义为政府在政策过程中所表明的态度与动机,具体表现在政策信息的主动传递、政策优先路径的赋予、主动赋予政策执行的权力等(Yu,et.al,2014)。在具体测量指标上,考虑到政府政策意志量化的难度与数据的可获得性,问卷中以“贵会是否作为各级政府决策咨询顾问或委员提出建议”作为衡量政府政策意志的指标,答案为“是”或“否”。
表4.2 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能力测量维度及指标
3.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及其测量
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分为“政策倡导”“参与决策”和“私益政府”这三种不同类型。借鉴Deng & Kennedy(2010)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游说的研究,用Likert-5量表中的“行业协会商会近三年内开展政策参与频次”衡量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游说的积极性。“从不”为“1”;“至少一年一次”为“2”;“至少半年一次”为“3”;“至少一月一次”为“4”,“至少一周一次”为“5”。
已有研究发现,其他因素也会影响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成立时间长短”:一般而言,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的时间越短,政策参与就越积极(甘思德,邓国胜,2012)。“中小企业会员比例”:该比例越高,越能代表会员利益开展政策参与活动(Kennedy,2005;2009)。“行业协会商会规模”:包括商会雇员数量和商会会员数量,也可能影响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的资源动员能力。“年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年收入越高,越有利于动员其投入资金开展政策参与活动。“行政层级”:在政策参与的资源覆盖与动员能力方面,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要比地市级行业协会商会拥有更多的资源,也就越有可能开展政策参与活动。
表4.3 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的变量定义及其测量
综上所述,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的自变量(IV)分别为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能力和政府政策意志;因变量(DV)为三年内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的频次;控制变量(CV)为行业协会商会的成立时间、中小企业会员比例与规模、年收入,以及所在行政层级(见表4.3)。
【注释】
[1]这种分类方式详见Deng & Kennedy的论文(Deng & Kennedy,2010)。这种分类方式最初出现在Hillman & Hitt的论文中(Hillman & Hitt,1999),Deng & Kennedy对Hillman & Hitt论文中的分类方式作了一定的改进。
[2]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要求,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都需要所在地的民政厅(局)负责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考虑到调研成本与规模性,故选择行业协会商会年度会议发放问卷较为理想。截至2012年9月,浙江大学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第一阶段调研完成时,温州市和无锡市绝大部分行业协会商会由温州市工商联和无锡市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通过温州、无锡两地的市工商联更有利于把握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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