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行业协会商会政策研究与参与

国外行业协会商会政策研究与参与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大陆模式下,德国和法国的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有影响政府政策的持续对话通道。此外,德国和法国的行业协会商会还通过组织调查活动与会议讨论来增强其政策影响的效果。可见,国外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方式的变化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动与变迁。遗憾的是,国外行业协会商会已有研究未能在宏观政策结构下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过程中政府与商会双方持续的调适性行为作出动态性分析,并以此反观国家—社会关系,这正是本书需要

国外行业协会商会政策研究与参与

1.不同模式下的国外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方式

一般而言,世界各国的行业协会商会分为三大类:大陆模式、英美模式和混合模式(浦文昌,2010)。其中,大陆模式商会为依据大陆法系而成立的公法法人,实行会员义务制和强制入会原则,商会还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甚至拥有较大的行政权力;英美模式商会是私法法人,入会退会自由,其职能和活动由商会自行决定;混合模式商会也是公法法人,但会员入会自由。同时,商会还承担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由于各国行业协会商会模式不同,各国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的方式也存在一定差异。

(1)大陆模式的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在大陆模式下,德国和法国的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有影响政府政策的持续对话通道。不仅行业协会商会要将会员的政策意见和政策利益反馈给政府,而且德国和法国政府也有责任与义务就政策草案和条例对会员可能造成的影响咨询行业协会商会(Pilgrim & Bonn,1995)。此外,德国和法国的行业协会商会还通过组织调查活动与会议讨论来增强其政策影响的效果。

(2)英美模式的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在英美模式下,美国行业协会商会以自治为主,各级商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多属自愿合作关系,而没有被要求履行部分政府职能,也不像德国和法国的行业协会商会一样,拥有接触到政府的优先路径(Privileged Access)。与其他利益集团一样,美国的商会作为权力的第三根支柱(the Third Pillar),展开对国家政策制定的游说(Mitchell,1997)。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商会职员的直接游说行动,如商会代表直接接触议员或政府官员;其二,草根倡导(Grassroots Advocacy),包括写信、电话宣传和邀请会员参与讨论会,其目的在于动员会员来支持商会的游说活动(Pilgrim & Bonn,1995)。

(3)混合模式的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在混合模式下,日本行业协会商会也是颇具影响力的政策游说组织,并与政府保持着亲密的关系。与大陆模式下的行业协会商会一样,日本的行业协会商会有责任对立法和行政发表自己的意见,这通常通过以下方式得以实现:其一,对不同商业政策事务编制统计数据和开展调查研究;其二,提名代表参加政府委员会的政策讨论并提供政策建议。此外,日本行业协会商会常通过定期组织新闻发布会,出版新闻杂志,发布公报和通告及传单等游说活动(Pilgrim & Bonn,1995)发表自己的意见。

总体而言,大陆模式下的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更多地表现出“参与决策”的角色;英美模式下的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更多地表现为“政策倡导”的游说行为;“混合模式”下的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则兼具上述两个方面的特征。(www.daowen.com)

2.国家—社会关系与国外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兴起了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在西方国家政治发展中发挥的作用的研究热潮(Coleman & Grant,1984,1988;Coleman,1988;Coleman,1990;Jacek,1986;Schmitter & Streeck,1999;Streeck,1983)。已有研究发现,不同模式下,各国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的方式并不是截然分离的,商会在政治过程中正超越传统政策所倡导的角色而开始承担更多的准公共职能,包括法团协调、私益政府,甚至不同程度地承接政府转让的公共权力(Bell,1995)。因此,西方学界的商会研究中出现了传统商会政策倡导或游说角色、商会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并承担准公共职能等内容,前者在经典多元主义文献中较为常见,后者则出现在法团主义文献中(Crouch,1983;Jacek,1986;Schmitter & Streeck,1999;Streeck,1983;Streeck & Schmitter,1985)。

也有学者将商会的政策倡导与参与决策和执行并存的现象视为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的争辩与协调。Henry J.Jacek通过对加拿大商会的研究指出,那些将商会简单地视为压力集团或游说组织的政治学家们忽视了商会的很多重要活动不仅促进和维护了会员利益,体现了多元主义的一面,也帮助国家达到了治理社会的目标,体现了法团主义的趋势,实现了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平衡与调节(Jacek,1986)。Michele Garrity和Louis A.Picard运用“新法团主义”(Neo-Corporatism)[4]的概念框架,从结构与过程两个方面分析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认为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其中一端是政策倡导或游说角色,另一端是承接准公共职能的“私益政府”角色,中间则是行业协会商会通过与政府协商和谈判渗透影响政策的过程(Garrity & Picard,1991)。可见,国外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方式的变化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动与变迁。

在国外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方式变化的原因分析上,已有研究认为,商会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及执行与政策倡导并存的商会政治行为的碎片化是一国的国家结构、碎片化经济和商业文化特征等宏观政策结构形塑的结果(Banting,1986;Bell,1995)。同时,商会的治理能力与组织特征也会对商会政治行为产生影响(Coleman & Grant,1984,1988)。

由于转型时期的特殊性与变动性,学界对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模式尚无定论,因此也就无法照搬国外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的理论与实践(浦文昌,2005;朱未萍,2006)。然而,国外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研究中的“政策倡导”、“决策参与”和“私益政府”并存与融合的政策参与类型为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的研究提供了参考与借鉴(张建民,江华,2012)。宏观政策结构和商会治理能力与组织特征对商会政策参与的影响因素分析也为分析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提供了重要支撑。遗憾的是,国外行业协会商会已有研究未能在宏观政策结构下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过程中政府与商会双方持续的调适性行为作出动态性分析,并以此反观国家—社会关系,这正是本书需要着重探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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