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是中国最早产生发展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对其早期研究聚焦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所引发的关于中国国家—社会结构变迁的争论,这些研究大多聚焦于行业协会商会能否产生对抗国家的力量,是否具有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能否代表会员利益等,这主要表现为市民社会与法团主义之争。
1.多元主义视角下的行业协会商会研究
根据爱德华兹(Michael Edwards)的研究,西方理论下市民社会可以概括为三大源流:一是强调结社生活(Associational Life)的市民社会,其独立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是由社会组织构成的第三部门,代表人物是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二是价值目标上的市民社会,将市民社会视为由社会价值和道德共识集合而成的美好社会(Good Society),代表人物是黑格尔;三是作为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市民社会,将市民社会看作由理性沟通而形成共识和追求的公共利益空间,代表人物是哈贝马斯。爱德华兹指出,“唯有第一种学派——作为结社生活的市民社会,才是主导思想”(Edwards,2004)。安戈(Jonathan Unger)也认为,“市民社会概念的现代复兴源于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东欧地区的持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他们在共产主义的政治体系中构思着一种方式,去发展个人和集体的自由。在这样做时,他们大多是将葛兰西(Antonio Gramsci)和托克维尔概念中由社团生活所创造的公共领域称为市民社会”(Unger,2008)。作为经济型社团,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经济改革后迅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行业协会商会这一新的组织形式出现,打破了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的格局,开辟了社会发展新空间,引发了学者对所谓的“中国市民社会”的讨论与界定(White et al.,1996)。
有学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看到,民营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为新的结社提供了必要条件,如高登·怀特(Gorden White)通过对20世纪90年代初期萧山县(今杭州萧山区)经济组织的考察认为,虽然国家仍然保持了主导和控制地位,但是随着经济改革发展的持续,这些社会经济力量将变得更加独立自主(White,1993)。也有学者看到,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利益发挥了重要的政治功能,如张建君认为,由民营经济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促使自下而上由企业建立运行的温州商会为企业社会利益服务,在政治角色上发挥重要功能(Zhang,2007)。还有些学者认为,商会的兴起与发展并不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个对抗关系,商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既非意图对抗政府也非消极被动,相反,可以积极有为地影响国家推进社会力量的发展。如郁建兴和周俊等学者考察了温州商会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后认为,商会充分利用政府对社会日益开放的空间,获取政府赋权,积极参与公共治理,在参与中实现社会力量的成长与发展(Yu & Guo,2012;Yu & Zhou,2013;Yu,Zhou & Jiang,2012;郁建兴,江华,周俊,2008);托尼·赛奇(Tony Saich)也认为,除了国家对社会开展苏联式的重置控制外,社会组织也采取了与国家协商的策略来重新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此减少国家渗透,允许社会组织的政策输入,追求会员利益与实现组织目标(Saich,2000)。
然而,很多学者从行业协会商会视角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提出了质疑,认为行业协会商会是政府行政系统安排的产物,无论是建立还是运作都缺乏社会应有的主动性与自主性。如Christopher E.Nevitt认为,商会行为是官员晋升策略的结果,应从国家中心的制度视角——聚焦党政系统的官员激励行为,来思考不同私有商会的作用与表现,而非市民社会视角下简单的国家与社会的对抗关系(Nevitt,1996)。又如Kenneth W.Foster也提出,在研究中国商会时,应将其纳入国家行政系统的新元素中来看,而非将其当作国家与社会之间对话的参与者。他通过对烟台市的调研发现,几乎所有商会均由党政部门创建,就本质而言,烟台的商会相当于执行党政部门委托任务的附属机构,而非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新场域(Foster,2002)。Wank通过对厦门市商业组织的研究发现,商业组织是地方官员与一些私人行动之间的联盟(Wank,1995)。傅士卓(Joseph Fewsmith)通过对温州商会的调查发现,温州商会只是民营企业家积累人脉资本的平台(Fewsmith,2013)。
2.法团主义视角下的行业协会商会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团主义[3]像自由主义、极权主义和社会主义一样作为一种有效的理论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分析欧洲及亚洲国家。施密特(Philippe Schmitter)最先对法团主义作了“由数量有限、功能分化的利益集团构成的一种利益代表机制”的定义,认为应将法团主义视为利益和(或)态度的表达体系,这种制度化的结构安排将市民社会纳入了国家的结构中(Schmitter,1974)。同一时期,霍华德·威亚尔达(Howard J.Wiarda)指出,法团主义在使用时有两种含义:一是20世纪30—40年代的各种有关利益代表的制度实践;二是社会政治组织所表现出的一种以层级性、精英主义和威权性为特征的主导形式(Wiarda,1974)。两位学者的共同点在于都将法团主义视为利益表达的制度结构。作为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工具,法团主义认为国家在利益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其具体强度则视不同社会情境而有所不同。不同的政体形式可以与法团主义相联系:西欧国家是法团主义与自由民主政体相联结的典型;拉美国家则以法团主义辅助“科层制威权政体”(Bureaucratic Authoritarian Regime);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曾使用法团主义来组织农业、工业和知识分子(Chirot,1980);法团主义也适用于解释日本、韩国等新兴东亚国家在工业化发展中维持稳定和保持经济增长的现象(Ho,2001;McBeath,1998;Zeigler,1988)。正因如此,20世纪90年代,法团主义也成了分析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理论工具。(www.daowen.com)
安戈和陈佩华(Jonathan Unger & Antia Chan)是运用法团主义分析中国社会组织的重要倡导者。与东亚新兴工业国家加强国家对经济社会的控制相反,中国以法团主义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建立了大量中介组织,其在各级政府部门登记,接受政府监管,并承接了大量政府下放的职能,进而使国家放松了对市场与社会的控制,这表明了从计划经济体系向代理人主导模式的转变(Unger & Chan,1995)。安戈认为,市民社会与法团主义都关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社会组织,但与市民社会视角不同,法团主义从国家视角出发,为实现政府自我目的,与选定社团发生联系,这些被选定的社团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与媒介,是党和国家联结市场与社会的重要机制,而这些商会必须是正式注册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只能设立一个,这种制度安排被称为“法团主义”(Unger,1996;Unger & Chan,1996)。而国家法团主义是法团主义的一种变体,在国家法团主义下,国家对社团的控制可以使得社团成为潜在的工具,从而使市民社会不能独立于国家之外进行有效运作(Unger,2008)。通过对北京市大、中、小商业主成立的三个协会的考察,安戈进一步发现,国家法团主义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政府为达到对它本身所关注的协会成员的控制需重新做出决定,这导致了三个协会在作用发挥上产生了不同的变化(Unger,2008)。狄忠蒲在研究中国民营企业家组成的行业协会商会时,也同意中国国家法团主义的说法,并认为“行业协会商会并不具有完整的自主性而是深深地镶嵌在国家之中,国家可以操纵和控制行业协会商会的日常活动、人事与财务”(Dick-son,2000;2008)。裴松梅(Margaret Pearson)也认为,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虽然成为政府的助手,但也有其独立性,这显示了国家控制与协会自主的双面性(Janus Face),国家控制体现在行业协会的建立、人事与合法性都受政府影响,但行业协会同时又具有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与影响政府的独立性。为表明其在社会主义国家而非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或威权政体的国家,故将其归纳为“社会主义法团主义”(Socialist Corporatism)(Pearson,1994)。狄忠蒲指出,于1989年制定、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的法团主义意图,集中体现在条例中的规定,即在不同领域内,国家只承认一个组织作为该领域唯一的利益代表,国家对其领导选举和利益诉求实施一定程度的干预等(Dickson,2008)。最近,安戈和陈佩华进一步研究指出,中国政府通过介入自身利益,对行业协会商会采取一个更加严格的国家法团主义控制方式(Unger & Chan,2015)。
然而,部分学者从行业协会商会的研究中发现,法团主义并不适合解释中国。叶健民从山东某市基层政府与商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出发,他指出:一方面,商业组织基本上都执行自上而下的职能,更像是国家的附庸;另一方面,社会力量本身缺乏内在一致性,商业组织只是个别企业家的工具而非聚合群体诉求的协会,尽管国家试图通过社会组织实现社会利益聚合,但这并非是法团主义意义上的做法(Yep,2000)。甘思德(Scotte Kennedy)则认为,中国商会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实现强制会员资格、层级制和垄断权力等法团主义的特征,并且商会之间常有重合与竞争,这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法团主义特征(Kennedy,2005)。怀特等人也认为,法团主义不是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核心目标,政治精英并没有系统化、一致性、意志清晰地来构建法团主义的努力,“整合”的特征只是复杂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过程中的一个面向(G.White et al.,1996)。学者们似乎都同意,中国对行业协会商会实行的规制框架可能存在法团主义特征,但是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实践并不能反映出法团主义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Howell,2012)。
3.结构论争的不足与缺陷
尽管多元主义理论与法团主义理论的研究路径截然不同,但其结论却有共同之处,即当代中国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存在着交织与互动,这既表现在行业协会商会并不具有完全的自主性,也意味着政府非完全控制行业协会商会的运作与发展。相反,两者是相互影响与镶嵌的。作为一种静态的结构分析,结构论争只能将当代中国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关系的宏观景象展示给读者,而无法呈现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互动,这也就不能准确把握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本质。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行业协会商会无论是在地域、时间,还是行政层级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快速变动的中国,任一时期的研究描述,可能都只是勾勒分析整个中国的起点而非终点;国家本身也并不是铁板一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本身就存在不同利益之争。
相较于多元主义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的理想化和静态性,中国的现实情况更加复杂,或许上述理论有助于我们来进行剖析和比较,但是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绝不是用哪一个理论就能加以解释的。正如甘思德指出的,没有一个固有标签——多元主义,法团主义或协商式威权主义等,可以充分反映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本质(Kennedy,2008)。因此,行业协会商会的出现与发展既非法团主义的体现,也非多元主义的形成,而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互动重构的动态性结果。在这种情形下,对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中行业协会商会的行动进行分析就比为中国随意贴上某个结构性的理论标签显得更为重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