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逐渐打破国家—社会二分,乔尔·米格代尔(Joel S.Migdal)的“国家在社会中”(Migdal,2001),彼得·埃文斯(Peter B.Evans)的“嵌入性自主”(Embedded Autonomy),又名“镶嵌自主性”(Evans,1995)和“国家与社会共治”(Evans,1997)等理论认为,国家与社会并非绝对二分,相反,两者是合作与互补关系,甚至是相互形塑和交织的动态关系。国际学术界从国家—社会二分的静态结构性视角向动态过程视角的转变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与“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等单一化的研究范式不同,当代中国问题研究也开始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视角下探讨问题。如许慧文(Vivienne Shue)倡议,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国家与社会互为条件的交互作用”(Shue,2008);鲍瑞嘉等(Richard Baum & Alexei Shevchenko)指出,“国家与社会相互调整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政治经验的核心”(Baum & Shevchenko,1999)。裴宜理(Elizabeth J.Perry)也认为,90年代以来,中国早期的“威权主义”等理论模式开始让位于对国家与社会复杂关系的探讨(Perry,1994)。然而,即便是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视角下,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也呈现出了不同的研究场景,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程度与社会镶嵌到国家中以获取合法性等争论也从未消停。不同研究者仍有对国家或社会的研究侧重,继而产生了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下的国家视角,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下的社会视角,以及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下的合作性视角。
1.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下的国家视角
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下的国家视角强调,社会已经在国家中生长出来,尽管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互动行为,但是国家仍然在两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比较典型的有法团主义(Corporatism)、发展型或企业家国家(Developmental or Entrepreneurial State)、分类控制等理论。陈佩华和安戈(Anita Chan & Jonathan Unger)认为,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法团主义,在全国层面上,尽管社会组织得到了发展,但是国家只会承认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特定组织(比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单独作为某一主体的利益代表,国家将决定哪个组织是合法的,并通过这个组织来构建合作关系,这个组织有时甚至会进入政策决策体系,并时常代表政府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Unger & Chan,1995)。狄忠蒲在研究中国民营企业家组成的行业协会商会时也同意中国国家法团主义的说法,并认为“行业协会商会并不具有完整的自主性而是深深地镶嵌在国家之中,国家可以操纵和控制行业协会商会的日常活动、人事与财务”(Dickson,2000;2008)。戴慕珍(Jean C.Oi)在对财政改革激励下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研究后认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具有公司的许多特征,官员们完全像一个董事会的成员那样行动,并将这种政府与经济结合的新制度形式称为“地方法团主义”(Oi,1995)。随着市场经济的自由化和社会力量的成长,尽管国家开始放松对市场和社会的部分控制,但Jennifer Y.J.Hsu和Reza Hasmath认为,国家绝没有从社会中退出,国家与新兴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表明,国家试图管理社会的新变化并重申其对社会的支配权,中国国家法团主义的本质并未改变(Hsu & Hasmath,2012)。发展型政府或企业家政府理论则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中,很多政府官员为增加其所在部门的资金而在新兴市场中创办企业来开展营利性活动,但有别于国有企业,杜珍(Jane Duckett)称之为“国家企业主义”(State Entrepreneurialism)(Duckett,2002),其目的在于国家调适自我行为与市场改革相适应以更好地重构国家,控制市场。康晓光和韩恒通过考察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实际控制,提出了“分类控制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康晓光,韩恒,2005)。然而,无论是法团主义、发展型或企业家国家还是分类控制理论,都意在表明国家才是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中更重要的角色,社会组织只有在国家设定的框架下才能展开有限的活动。
2.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下的社会视角
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下的社会视角则强调,社会中的组织或公民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能够发挥能动性作用。Peter Ho和Richard L.Edmonds认为,半威权主义(Semi-Authoritarian)在限制社会自由的同时,也为公民行动创设了社会空间,社会运动以镶嵌的方式发生在这个半自由化环境之下有利于减轻社会不稳定和政治压制的风险(Ho & Edmonds,2007)。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据着绝大部分,农村往往成为该研究视角下的重要阵地。欧博文(Kevin J.O'Brien)和李连江通过对中国农民某些局部的具体的抗争行为的研究,认为农民通过“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方式促使中国提供善治和回应性政策,这些“依法抗争”的农民将国家承诺(State Promises),如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村民选举等与国家实际行为之间的差距作为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工具(O'Brien & Li,2006)。蔡莉莉(Lily L.Tsai)通过对不同村庄在道路维修、建立学校等公共服务供给的研究,发现正式制度对政府官员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问责相对较弱,相反,农村社会团体(Solidary Groups),如宗族(Lineage)等通过包围(Encompassing)和嵌入(Embedding)的方式对官员身份形成道德制约,进而产生了有效的非正式问责(Informal Accountability)(Tsai,2007)。除了有农村作为该研究视角学者们的重要研究领域,草根NGO因其非官方性和独立性,也常成为这些学者的研究对象,如有学者探讨了草根NGO通过非正式政治策略改善制度环境,获取自身合法化,并与政府互动合作寻求政府资源动员,实现自我组织目标(张紧跟,庄文嘉,2008;赵秀梅,2004)。还有学者认为,环保NGO、媒体和公民等通过公民行动能够改变原有的国家政策,监督批评政府(Mertha,2008;赵秀梅,2004)。(www.daowen.com)
3.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与合作治理
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下的合作性视角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并无明确分界,公民参与可以加强国家力量,国家制度则为公民参与创设良好环境:一方面,一定的国家制度安排嵌入社会;另一方面,公众充分参与国家治理与公共服务供给,实现两者共治的局面(Evans,1997)。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协商、合作产生的共赢结果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证实。Jessica C.Teets通过对草根NGO——北京灿雨石信息咨询中心为发展城市社区参与治理的能力而与地方政府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案例的研究,提出了中国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新模式——“协商式威权主义”(Consultative Authoritarianism),该模式在试图建立新的间接性社会控制机制的同时,寻求扩大社会组织的自主活动空间(Teets,2013)。通过对市场转型时期温州一农民城成功构建的实证研究,周怡认为,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一个相互依赖模型(Interdependence Model),这种相互依赖性主要体现在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通过动员—回应过程(Moblization-Response Process)和恩庇—侍从关系(Patron-Client Ties)等方式成为合作者、参与者和实践者继而成功实现底层制度变革(Zhou,2013)。敬乂嘉则通过对上海案例的考察得出中国政府对社会组织采取了“赋权与控制”的双重策略(Jing,2015)。
在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治理的动因分析上,有学者将其视为社会行动者的理性和独立的利益寻租者主动“缠绕”(Entwinement)与国家迫于经济社会压力主动开放社会空间寻求合作的“利益契合”的结果(O'Brien,1994)。Jude Howell将地方政府与劳工非政府组织从紧张到合作的关系称为“福利化社团”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重订国家与劳工之间的社会契约(Howell,2015)。而沈永东与郁建兴则将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归因为基于绩效导向的合作(Shen & Yu,2017)。尽管国家与社会的联盟与互为条件的真正平等合作关系的案例在当下中国并不多见,但是上述已有的关于良性互动与合作治理的研究至少为我们增设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新理论。
上述不同视角研究理论的演进呈现了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景象。许慧文(Vivienne Shue)批评了当代中国政治研究理论中的“单一化”、“过于简单刻板”和“狭隘、单维和静态的假设”(Shue,1988)。布思林(Shaun Breslin)认为,中国是一个复杂的研究对象,如果用简单的分析模式去理解纷繁复杂的中国,往往适得其反(Breslin,2008)。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之所以复杂,不仅是因为中国正处于一个快速变动的转型时期,还因为中央层面与地方层面存在差异,先发地区与后发地区存在不同,社会组织的不同领域也参差不齐等等,这些都决定了对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需要从单一走向多元,从静态走向动态。由此,探寻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多元化与动态性的研究理论就显得必要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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