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商品的劳动者本身成为商品,成为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标志。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把劳动力作为商品,或者说决不能把工人阶级的大多数作为劳动力商品。否则,不仅背离了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而且也破坏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原则。这种做法其实意味着,过去我国国有企业并不是真正的公有制国有企业,而是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虽然工人,甚至农民,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但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只是意识形态上的,并没有落到实处,传统国有企业里的工人仍然处于一种被雇用的地位。有所改变的只是,对工人直接粗暴的压迫方式被取消了,工人的待遇有所提高,但工资依然是很低的。传统国有企业的这些特性在改革开放以后明显地表现了出来,被迫下岗和买断工龄就充分地表明了工人事实上的被雇用地位。
另一方面,在改革前一些国有企业在职工退休后,允许其符合条件的子女直接进厂顶替其职位或编制参加工作;在改革后一些国有企业在招录职工时偏向招录具有一定背景和关系的人员,都是把国有企业公器私用,破坏了国有企业的公有性质。
国有企业改革,暴露出传统国有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企业,这也是在再生产过程中国有企业难以完成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任务,反而使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看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传统国有企业的否定的原因。因此,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任务在于把它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国有企业,其中最关键的是实行政企分离,明确和落实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对于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权,并保证劳动者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权和罢免权。
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的公有化必须明确以下几点。(www.daowen.com)
首先,共同所有权是不可分割和转让的。因此,必须废除政府部门随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力,并赋予国有企业职工全体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与各级人大中负责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样的对于企业所有事项的否决权。其次,共同所有权的收益是不分配的,只能用于企业的积累或创办新的国有企业。国家对于这种企业的权力和义务与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相同。这样一来,有关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或出售国有资产的决议,都必须先经过国有企业劳动者全体大会或劳动者代表大会放弃否决的认可,再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实行。第三,国有企业内拥有共同所有权的劳动者,有按一人一票制罢免企业管理层的权力,国有企业管理层每年都必须经受一次职工信任投票,未通过信任投票的,就地停职。上级部门任命国有企业管理层也必须经过企业职工的信任投票才能生效。第四,国有资产必须保值增值,如果经营不善就应当撤换其负责人,并视经营不善的情况,追究其负责人一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严肃问责。这样不仅有助于吓退无能者,让有能力的人有机会掌管国有企业,也有助于避免对国有企业软约束的指责。为了防止所谓政策性亏损,政府部门需要实行市场化经营的国有企业履行某些社会责任时,除非非公经济单位同等履行,否则政府对相应的国有企业为此付出的成本和牺牲的收益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等价补偿。第五,除非职工全体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个别劳动者不被开除。触犯刑法的劳动者将被自动开除,并失去共同所有权。第六,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工作应当是履行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合理使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并且要排除资本主义国有企业存在的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不可通过压低国有企业工人应得的报酬来获得较高的经营业绩,同时在市场化经营中要善于把握特殊的市场行情,在交易活动中,克服非公经济交易对象的欺诈和钻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七,运营管理的公有化,要求遵守最严格的劳动纪律,节约成本。马克思曾经提到,英国一家庸人报纸《旁观者》1866年5月26日报道,在曼彻斯特金属丝加工公司实行资本家和工人合伙经营以后,“第一个结果便是材料的浪费突然减少,因为工人理解到,他们没有理由比对待资本家的财产还更厉害地浪费自己的财产,而除了黄账以外,材料的浪费大概是工厂亏损的最大原因了”。[39]
在一些主张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人士看来,国有企业就像一根冰棍一样,如果不卖掉,也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在他们看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就在于产权不明确,不如将产权明确到极少数管理层手里,这样经营管理就改善了。诚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但是,即使有恒产者有恒心,此类产权明确的结果,也只是让极少数人有恒产,而使绝大多数工人永久性地既失去恒产,又失去恒心。与之相比,公有化的国有企业才是使大多数人既有恒产又有恒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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