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提到巴黎公社时指出:“公社的工作人员执行实际的行政管理职务,不论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只领取工人的工资。”[26]恩格斯也指出:“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培养熟练的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负担的,所以熟练的劳动力的较高的价格也首先归私人所有:熟练的奴隶卖得贵些,熟练的雇佣工人得到较高的工资。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这种费用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所以复合劳动的成果,即所创造的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工人本身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27]
习近平总书记在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考察时指出,技术人员和工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要抓好队伍的稳定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随着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工人待遇也要相应提高。[28]但是,私人资本早就“断然宣称劳动生产率与工人毫不相干。”[29]因此,国有企业就不能像私有企业那样把工人与劳动生产率分开,不能把私有企业的做法当作市场化经营的做法去照搬。同时,也要注意,随着技术的普及或者更高效率技术的出现,原有的劳动生产率尽管没有变化,但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会发生变化,价值量也会变化,从而相应的薪酬也要变化。
为了表明与具有较高剥削程度的私有企业的区别,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普通职工的薪酬平均水平必然会高于私有企业员工。可以考虑把这个薪酬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工资部分或一般薪酬部分,一个是职工集体持股的分红。前者略高于私有企业员工或与之相当即可,后者反映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没有对职工进行剥削的部分。这种集体持股除了按人头平均分红外,并不能落实到个人占有股权上。职工进入国有企业即平等享有一份分红,职工离开国有企业即失去分红权。(www.daowen.com)
有人指责,国有企业员工享有的高额工资、奖金和福利,不断加剧收入分配差距。[30]其实质决不是国有企业员工的工资待遇太高,而只不过是私有企业员工的工资待遇太低。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的罪魁是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之下,私有企业职工不仅长年涨不了工资,还经常被拖欠工资,并且还要经常加班。曾有一项粗略的调查表明,电气/电子行业的私有企业平均每月加班90小时[31],大大超过中国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显然,国有企业员工与私有企业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相比私有企业老板与私有企业员工之间巨大的收入分配差距,根本不值一提。在外资企业中,国外员工与中国员工的工资收入差距也是巨大的。日本本田在华企业中日方工人与中方工人的收入差别的巨大一度引发了中方工人的罢工。[32]因此,与其指责国有企业员工高工资,不如指责那些私有企业老板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的不良行为和外资企业不平等的用工制度。
为了方便管理,方便人员流动,方便人员明确各自的薪酬是多少,从而使薪酬激励放在明处,必须简化薪酬类别。国有企业的一般薪酬分配甚至一切企业的薪酬分配都可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最低收入标准规定,其标准按照劳动力价值的相应价格设定,是刚性收入;一部分由业绩反馈构成,根据业绩的好坏发放,是弹性收入。这部分可以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在岗位上的不同表现有所差别。列宁曾经指出:“我们力求使任何劳动的报酬一律平等,力求实现完全的共产主义,但在目前只是采取最初步骤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候,我们决不能给自己提出立刻实现这种平等的任务。因此,在一定的时间内仍要给专家们较高的报酬,使他们工作得比以前不是坏些而是好些,为了同一目的,也不能取消鼓励成绩优良的工作特别是组织工作的奖励制度;在完全的共产主义制度下奖金是不允许的,但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如理论推断和苏维埃政权一年来的经验所证实的,没有奖金是不行的。”[33]邓小平同志也指出:“搞科学研究出了重大成果的人,除了对他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外,还可以提高他的工资级别。如果他干了几年,干不出成绩来,就应该让他改行。最近罗马尼亚做了个决定,干得好的工厂,干部、工人就可多得一点报酬;干得不好的工厂,干部、工人就要少得一点报酬。这也是奖罚分明。”[34]如果科技人员的研发成果能够通过技术独占或知识产权获得一定的垄断收益,那么其收益的一定比例可以通过项目股份制拿来奖励科技人员,直到该收益消失。另外,在客观存在艰苦程度的差别的情况下,要通过劳动报酬或休息时间的差别来抵消艰苦程度的差别,使人们觉得不同艰苦程度的岗位的选择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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