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消灭雇佣,剥削劳动保障

消灭雇佣,剥削劳动保障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不会给无产者创造出财产来。[24]因此,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肩负消灭雇佣劳动和保障劳动权利的职责,也就是为劳动者提供与生产资料自由结合即提供就业岗位的职责。

消灭雇佣,剥削劳动保障

“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佣劳动不会给无产者创造出财产来。马克思指出:“劳动权在资产阶级的意义上是一种胡说,是一种可怜的善良愿望,其实劳动权就是支配资本的权力,支配资本的权力就是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24]因此,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肩负消灭雇佣劳动和保障劳动权利的职责,也就是为劳动者提供与生产资料自由结合即提供就业岗位的职责。

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劳动者的就业与失业决不能像私有企业那样仅仅根据资本获利的需要或与领导层关系的亲疏来决定,更不能把这种就业与失业鼓吹为“能进能出”,而应当像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那样,使所有的人都有出路。

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里由于不像资本主义那样进行压迫和剥削,劳动者的负担相对较轻,从而相比资本主义同类企业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冗员,这种冗员不是国有企业的问题,反而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另外,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产工艺的改进,国有企业也会出现一些剩余劳动力,但对于这些人,我们不能像资本主义企业那样通过让他们直接失业来解决冗员问题,而应当通过把这些剩余劳动力组织起来在新的领域开展工作来解决,以体现这些工人的主人翁性质,体现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www.daowen.com)

列宁曾经指出,即使在国营企业中,工会也义不容辞应维护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阶级利益,使之不受雇用他们的人侵犯。[25]因此,为了维护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保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国有企业的工会必须大大加以强化。

列宁的上述论述表明,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中,国有企业的普通职工的确处于或类似处于被雇用的地位,而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则代表国家处于雇佣者的地位。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一定的雇佣劳动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存在一定的机制来维护国有企业职工的阶级利益(不是个人利益),这意味着国有企业里的雇佣关系要受到比私有企业里的雇佣关系更多的限制和制约。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的权利,就是这样的限制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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