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政企分开,政府将无权单独决定出售国有企业的股权,并且也无权单独决定出售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有人把出售国有企业的产品与出售国有企业的资产相提并论,认为可以像出售商品一样自由出售国有企业的资产。但是,国有企业出售自己生产的商品可以使自己的生产延续下去,甚至得到发展,而出售国有企业的资产只会使国有企业消亡。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出售。事实上,企业出售自己生产的商品,是资本循环或商品经济中再生产过程得以进行的必须环节。马克思指出,资本的循环过程经过三个阶段,并形成如下的序列:在第一阶段,资本家作为买者出现于商品市场和劳动市场,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在第二阶段,资本家用购买的商品从事生产消费,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进行活动,他的资本经历生产过程,结果产生了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价值大于它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在第三阶段,资本家作为卖者回到市场,他的商品转化为货币。[15]在完成这三个阶段之后,资本得以重复这三个阶段进行循环。但是,如果资本家将其企业的生产资料出售出去,就无法再进行资本的循环,除非这是一家不从事商品生产的企业,而是一家进行风险投资的企业或者说是一家像马克思批判过的法国皇帝波拿巴办的动产信用公司那样的企业。对于这样的企业,他们溢价卖出自己的股权是为了提前收回自己的剥削收益并进行新的资产收购,或者是为了进行欺诈。
当然,这并不是说国有股权不可以交易。但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弄清楚为什么要交易国有股权,同时国有股权的交易也必须比私有股权交易经历更为严格的程序。用西方经济学的话语来说,私人资本包括外资购买国有股权的可能性只有一种,就是他们从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们的机会成本,即大于他们购买其他非国有股权或进行其他投资能够获得的收益。如果是这样,那么国有股权的代理持有者为什么要让出这么大的利益?如果是国有股权的代理持有者经营不善或无力经营,那么可以更换代理人,或者将国有企业直接交给企业职工,变成集体企业,没有必要交易国有股权。
国有股权的交易只有在国家经济困难,例如由于政策不到位和经营不善导致社会保障基金巨额亏空而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者是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才有意义。如果是后者,就要对国有股权和境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行合理的评价,实行等价交换。马克思曾经提到过的资本化就可以用来进行国有股权的评价:“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一个资本会提供的收益,这样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例如,在年收入=100镑,利息率=5%时,100镑就是2000镑的年利息,这2000镑现在就被看成是每年取得100镑的法定所有权证书的资本价值。”[16]这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国有企业每年能带来100万元的利润,那么在利息率=5%时,它的定价就应当是2000万元,哪怕它的净资产还不到1000万元。当然,这个定价还是偏低了的,需要调整一下。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高于私有企业,一旦国有企业转变成私有企业,其工资水平必然下降,利润水平必然相应提高。因此,如果说国有企业100万元的利润,对应于100万元工资水平,那么国有企业私有化后,如果工资减少一半,利润将达到150万元,从而企业的定价就应当达到3000万元。这表明,即便国有企业是亏损的,只要其工资水平在私有化后会大大下降,其定价也可以大于零。更何况,任何一个亏损的企业,其定价也不应低于其资产的变卖价格。因此,如果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给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其最合适的定价是让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觉得是可买可不买的鸡肋。而如果是要拿国有股权去交易先进的管理经验,那么还需要注意,只需要拿出一家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去交易就可以了,在管理经验引进后经过消化吸收,可以直接向其他国有企业推广,没有必要重复交易引进。(www.daowen.com)
最后,国有股权的交易,哪怕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的国有股权交易,都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认可。这是因为,这些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管理层只是代理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是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因此,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变更或消除的事项,如破产申请、出售给非公经济组织等,必须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涉及国有企业产权的一般事项,包括国有企业产权在不同国有企业之间以出售的方式转移,投资入股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分红和追加投资,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董事名单,由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何部门尤其是政府部门不得干涉,尤其是不能随便以改革的名义干涉国有股权的交易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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