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是否应该实行土地国有化?

中国是否应该实行土地国有化?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5]苏联的土地法实行了土地国有化,但是在中国,我们只把城市土地国有化了,而没有实行农村土地的国有化。与此同时,在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农民通过承包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仍然得以保留,有所变化的只是土地所有权由村集体手里转到了国家手里。因此,这种土地私有化只会使中国走上改旗易帜和社会动荡的道路。

中国是否应该实行土地国有化?

马克思指出:“大规模的耕作(即使在目前这种使耕作者本身沦为役畜的资本主义形式下),从经济的观点来看,既然证明比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耕作远为优越,那么,要是采用全国规模的耕作,难道不会更有力地推动生产吗?一方面,居民的需要在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这就不容争辩地证明,土地国有化已成为一种社会必然。一旦土地的耕作由国家控制,为国家谋利益,农产品自然就不可能因个别人滥用地力而减少。”[22]在谈到土地所有权建筑地段的地租时,马克思还指出:“在这里,社会上一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要求一种贡赋,作为后者在地球上居住的权利的代价,因为土地所有权本来就包含土地所有者剥削地球的躯体、内脏、空气,从而剥削生命的维持和发展的权利。不仅人口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住房需要的增大,而且固定资本的发展(这种固定资本或者合并在土地中,或者扎根在土地中,建立在土地上,如所有工业建筑物、铁路、货栈、工厂建筑物、船坞等),都必然会提高建筑地段的地租。”[23]

也许正因为如此,《共产党宣言》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向最先进的国家推荐的第一条措施就是:“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24]这其实就是要求土地国有化。马克思还认为:“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整个社会只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摆布。”[25]苏联土地法实行了土地国有化,但是在中国,我们只把城市土地国有化了,而没有实行农村土地的国有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土地尤其是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农村土地的这种集体所有制引发了很多问题,并成为造成两极分化的原因之一。城市尤其是大城市近郊的一些农民,通过这种土地所有权享受了地理位置带来的巨额级差地租,而偏远地区的农民则享受不到这种级差地租,甚至出现土地闲置,两极分化严重。在土地的开发利用上,尽管国家要求保护耕地,但是,农村的村集体很难对抗地方政府胡乱开发土地的要求,而土地出让的巨额收入的分配又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成为一些村干部争相贪污的对象,并引起村干部选举中的贿选行为。

同时,由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与土地有关的投入就落在了村集体的身上。为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国农业部推出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7]。但是,“分田到户”后村集体财力薄弱和农民也不富裕,“一事一议”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不办事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给农民带来办事成功的利益。(www.daowen.com)

而一旦实行土地国有化,上述事项以及一些由农民自行承担的农资费用就要由国家来承担,这才是工业反哺农业的正确方式。与此同时,在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农民通过承包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仍然得以保留,有所变化的只是土地所有权由村集体手里转到了国家手里。

与土地国有化相比,有人主张土地私有化,要求把农村土地重新分给个人,似乎这样一来,农民就能得到一笔资产——土地来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然而,由于“三农”问题的长期存在,多数农民处境不佳,负债累累,土地私有化的后果,只会让农民卖地还债,从而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土地的兼并,最后必然会再次触发土地革命,而原先的地主后代也有“法理”来讨回以前的土地所有权,并索赔土改以来的所有损失。因此,这种土地私有化只会使中国走上改旗易帜和社会动荡的道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