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股份企业和工人的合作工厂时指出:“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44]有人因此主张,要把股份公司作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所有制(公有制)中的一个主要形式。[45]但是,马克思在这里明明提到有比股份公司更好的更具有进步意义的合作工厂,那么,为什么不主张把工人的合作工厂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呢?如果说,这是因为在股份制下,“企业产权关系清晰,责任明确,组织严密,运作规范。”[46]但是,不仅工人的合作工厂同样具有这些特点,而且与工人的合作工厂相比,上市股份公司的“产权被分割成数千万份,每时每刻在被交易之中,绝大部分持股者并不关心企业的经营和分红,而是想从股价的波动中获取收益,因此产权最模糊。”[47]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早就指出,“在股份公司中联合起来的不是单个人,而是资本。”并赞同傅立叶称它为“工业封建主义”。
因此,即便我们能够借鉴股份制的形式发展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股份公司,但也不应当把它的重要性置于合作工厂之上。同时,由于“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48],而且合作工厂还“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执行职能的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因而“训练劳动者不靠资本家过日子”也是合作工厂比股份公司更合适一些。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不能不到处都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49]同时,由于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竞争阶段,在大资本的经济实力和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的打压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直接冲击下,工人的合作工厂自然发展得十分困难,甚至无法生存。那么,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就必须大力扶持这种工人的合作工厂。首先,要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消除这种合作工厂的设立和运行的障碍,其次要在经济和技术上予以大力支持,再次要在管理上加以引导和培训。恩格斯曾经提出:“在其他同等条件下,在一切提供国家订货的场合,对合作社要比对资本家及其联合会优先照顾,因此,原则上尽可能把一切公共工程交给合作社承办。”[50]这个原则也可以用在今天中国的集体经济管理上,可由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起分担公共工程。同时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可以部分地改制为工人的合作工厂这样的集体企业。实际上,中央和省级公有制企业应当采取国有企业的形式,而省级以下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集体企业或有国有股成分的集体企业的形式。(www.daowen.com)
马克思曾经指出:“为了避免使合作社蜕化为通常的资产阶级的股份公司,每个企业的工人,不管他们是不是股东,都应当从收入中得到同样的份额。我们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这种纯粹临时性的措施。”[51]因此,在集体经济中,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可以吸纳一部分外来股权,形成股份合作制,但外来股权的份额不能超过集体股权。这部分外来股权最好由可以与之形成一定业务关系的国有企业来追加。同时,集体企业仍然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资的高低按劳动贡献来配置,同时在利润分享这一部分,每一个完成正常考勤的劳动者都能得到同样的份额。
需要指出的是,在过去的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曾经犯了急性病的错误。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有人说,过去搞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这个意见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合作化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如果稳步前进,巩固一段时间再发展,就可能搞得更好一些。一九五八年“大跃进”时,高级社还不巩固,又普遍搞人民公社,结果六十年代初期不得不退回去,退到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52]恩格斯也曾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赔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这里主要的是使农民理解,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53]由于不肯耐心地通过示范和帮助来引导农民,企图通过施加政治压力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物质成效来强行推进集体经济,以至于后来安徽小岗村的农民毅然决然地抛弃了集体经济,实行了分田单干,也使该村的经济发展很快就陷入了需要扶持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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