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配问题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配问题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调节商品交换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交换,因此,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并不是按个人劳动时间,而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国有企业进行的经济核算,其实就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核算和分配。国有企业之所以会亏损或经营不善,其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大大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市场经济中是通过商品交换和竞争来实现的,而在计划经济中则是通过经济核算来确定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配问题

我们看到,按劳分配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尽管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而调节商品交换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交换,因此,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并不是按个人劳动时间,而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曾经指出:“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么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但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70]这一论述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同样适用于存在商品生产和货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企业进行的经济核算,其实就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核算和分配。国有企业之所以会亏损或经营不善,其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大大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市场经济中是通过商品交换和竞争来实现的,而在计划经济中则是通过经济核算来确定的。前者相比后者要容易一些。因为后者需要通过劳动者的轮岗,才能用平均的办法来加以计算,或者通过竞赛,普遍推广先进企业的办法来实现。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借助市场经济来实现就是可行的和合理的,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其根本在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也就是要不断地缩短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把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的每一个部分都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也有其相比较于资本主义的优势。因为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工人阶级是主人翁,具有主动的生产精神。事实上,国有企业里各种缩短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合理化建议非常多,只是有些国有企业领导人缺乏对工人阶级主动性的尊重,在国有企业管理体系的设置上,工人没有参与国有企业管理的实际权力,导致许多合理化建议被束之高阁,这才使得一些国有企业效率的提高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水平。这一点需要加强党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和提高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来克服。

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到:“北京一个电视机厂,去年年产九英寸黑白电视机两万台,平均日产五十多台;后来搞了一条日本的十二英寸黑白电视机生产线,设计能力日产六百台,现在已经日产四百多台。因此人们就议论要多得奖金。如果按照它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倍数来发奖金,那个奖金就发不起。当家作主的劳动人民,不能不给国家创造更多的利润,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来用之于其他方面,用之于扩大再生产,用之于基本建设,进一步加快我们发展经济的速度。多劳应该多得,但是必须照顾整个社会。就这个厂的例子说,只是一条生产线,在本厂也要考虑别的车间。这样的现实问题,越来越多地摆在我们面前,是任何人都不能不考虑的。”[71]他还讲过:“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长篇的东西是少数搞专业的人读的,群众怎么读?要求都读大本子,那是形式主义的,办不到。”[72]但是,如果那个电视厂里议论要多得奖金的人,读过马克思的《资本论》,就不会提那个要求了。事实上,现实问题越多,就越需要我们全面地学习马列著作,而不能只是学习马列的个别著作和篇章。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能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73]因此,如果那家电视厂的生产线是国内唯一的黑白电视机生产线,其生产的黑白电视机的个别价值就是社会价值,从而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个黑白电视机的价格会随着价值而下降,并不能给该电视机厂带来更多的收入,从而也就谈不上多得奖金,更谈不上按照它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倍数来发奖金。如果那家电视厂的生产线不是国内唯一的黑白电视机生产线,其他生产线的劳动生产率低于这条生产线,那么该生产线生产的黑白电视机的个别价值就低于社会价值,但其价格仍然可以等于社会价值,从而高于其个别价值,这样就会带来大量的额外收入,这也是一些人要求多得奖金的原因。但是,严格地说,这些额外收入并不是该生产线工人直接创造的,而是其他生产线的工人创造的,从而这笔额外收入不能用于多发奖金,而应当用于推广该生产线或发展其他方面的生产。下面,我们举数值例子来说明这一点。(www.daowen.com)

假如,该生产线有100个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创造的价值就相当于800工时,原来每天生产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的生产资料价值为200工时,这样每台电视机的价值为200+800/50=216工时。这样的生产线假设全国有10条。现在该生产线升级,每天生产400台电视机,其他条件不变,于是该生产线生产的每台电视机的个别价值为200+800/400=202工时,而每台电视机的社会价值按全国10条生产线的平均价值来算的话等于200+800×10÷(400+50×9)=209.4工时。于是,该生产线每天可得额外收入(209.4-202)×400=2960工时,是其实际工时的3.7倍,低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倍数(7倍),从而即便如此,也不可能按照它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倍数来发奖金。但是,最重要的是,我们注意到,其他生产线会由于个别价值从等于社会价值变成高于社会价值,而不得不降价销售,从而每天额外损失(216-209.4)×50×9=2970工时。由此可见,该生产线额外所得其实是其他生产线的额外损失。如果这些额外所得直接归该生产线所在企业所有,那么不仅其他生产线所在企业会要求升级,而且没有额外所得的其他行业也会要求引进这样的生产线,这就是困扰中国很多年的重复建设、重复生产问题的原因所在。而一旦所有的生产线完成升级,电视机的社会价值会降到这些生产线的个别价值,额外所得消失,甚至还会由于供过于求而导致亏损。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在于由社会来掌握这些额外所得,这也是按劳分配的内容之一。马克思指出,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的等同性,是价值的社会性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以及一般说来在一种以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基础上借以实现的方式。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由联合体代替以后,以为产品的价值还依旧不变,就是错误的。社会不会超出产品内所包含的实际劳动时间来购买这种产品[74],也就是不会这样来进行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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