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

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众所周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68]这也是为什么,一旦社会主义发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就会抛弃按劳分配改行按需分配的原因。有人认为,按劳分配强调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从而不能解决需要社会帮助的社会成员通过何种途径和方式获取生存资料的问题。

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

众所周知,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但其实,它还是自然法则,例如,对小农来说,在土地状况和气候相同的条件下,勤劳的农民要比懒惰的农民收获的多。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说的就是按劳分配。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虽然获得一定的劳动成果,必须要有相应的劳动付出,但劳动成果的归宿却不一定是付出劳动的人,从而按劳分配这一自然法则受到社会制度的制约。另一方面,在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劳动成果极其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里,按劳分配作为一个分配原则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那时的分配原则是按需分配

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描述,“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66]这种按劳分配,虽然“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但是“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67]而按劳分配却要在每个个别场合中都力争实现等价交换的原则,因此经济核算就十分重要。

虽然,按劳分配相比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所谓平等是一个进步,但是,“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68]这也是为什么,一旦社会主义发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就会抛弃按劳分配改行按需分配的原因。(www.daowen.com)

有人认为,按劳分配强调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从而不能解决需要社会帮助的社会成员通过何种途径和方式获取生存资料的问题。但是,按劳分配在进行分配前强调了必要的各项社会扣除,而在各项社会扣除里面就包括对需要社会帮助的人员补助,例如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就有五保户制度。

还要指出的是,按劳分配并不等于要把劳动者哪怕是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新创造的全部价值都分配给劳动者。马克思在谈到所谓“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时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然后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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