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规划不是单纯的城市建设规划或者新农村建设规划,它涉及很多制度性因素的层面,因此亟须城乡统筹规划中的制度创新。目前,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我国的空间规划缺乏配套法规,在根本上缺乏法定的约束力。就城乡统筹规划而言,有学者认为应该把城乡统筹规划视为一种理念,而非一种特定的规划类型,以城乡统筹理念渗透到其他各种法定规划中,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镇乡村规划等都可视为“城乡统筹规划”(张京祥,2010)。但为了使城乡统筹规划能够更加顺利地推行,有必要加快与城乡统筹规划配套的相关制度建设和法规建设。如美国为促进乡村地区的发展,先后通过了《地区再开发法》、《加速公共工程法》、《公共工程与经济开发法》、《人力训练与发展法》、《农村发展法》、《联邦受援区法案》;日本有《过疏地区活跃法特别措施法》、《山区振兴法》、《向农村地区引入工业促进法》;德国有《联邦空间布局法》、《联邦改善区域结构共同任务法》等;意大利几乎将所有开发南方的措施都以法律形式颁布(乔森,2009)。
还有学者认为城乡统筹规划是被赋予了更多公共政策属性的规划,制度创新的重点应该集中在土地、人口流动与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等几个方面。在土地制度方面,应将赋予农民相对完整的土地产权作为改革的基本方向。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基础上,制度需要进一步创新的方向是:赋予承包用地更为完整的处置权,例如抵押;探索农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现形式等,尤其是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途径和模式。在人口流动和就业方面,基本方向是改革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尤其是户籍背后所包含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如养老、就业、培训、劳动权益保障等。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重点保障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城乡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一体化、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的机制体制。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从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角度,探索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均衡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的途径和方式。从城乡资源的统一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统一保护出发,创新“发展权”补偿的重点和方式等(赵群毅,2009)。(www.daowen.com)
石家庄地区现行大规模开展的新农居建设,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加以重视,建议放缓新农居推进力度,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的同时,推进村庄合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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