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点的调整是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必然,目前这已成为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农村居民点调整的原因主要包括现状乡村人均建设用地多(人均150—200m2)、城市发展的用地需求大、农民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涌入城市导致农村出现“空心村”现象。从国际城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城乡居民点调整的重点从来都不是城市,主体也不是建制镇,而是农村的村庄,是农村大量散落的居民点与分散的自然村落。中国也不会例外,全国建设用地面积多22万km2,其中,建制镇建设用地面积17万km2,城市大概5.5万km2。整理村镇用地是可行的,但是这个过程是渐进的(李兵弟,2004;2010)。
农村居民点调整关乎农民利益,需要遵从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农村发展的实际。就目前将城乡统筹规划片面地理解为“建设用地指标转移规划”,缺乏乡村地区长远合理发展的整体考虑,忽视对农民利益的保障,变成了新一轮圈地运动的工具和助推,并且还套上了“城乡统筹”的美丽光环,这不能不说是城乡统筹规划的巨大悲哀(张京祥,2010)。城乡统筹的难点、焦点、分歧点都在土地问题上(韩俊,2010)。
由于当前许多地方将城乡统筹规划的重点放在了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的核算上,对乡村生产用地的规划用途管制不足,特别是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带来的巨大利益落差,导致乡村地区大量的违法用地行为泛滥,如“小产权房”,工业用地“以租代征”,以农家乐方式建设度假中心、永久性商业用地,在蔬菜大棚里“种”出别墅等(张京祥,2010)。农村居民点的用地调整关乎稳定大局。因此,有学者认为依法规制度规范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建设和用地调整很有必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二是保障农民变市民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三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权益(韩俊,2010)。农村居民点调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律:一是农村居民点调整要尊重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依循农村发展的实际;二是农村新居民点建设要有好的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保障;三是严格依法规范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四是严格规范农村新建居民点的动迁(李兵弟,2004;2010)。(www.daowen.com)
石家庄的土地制度改革与天津和成都存在差异,它既不像天津有强大资金支持,又不像成都地区村落规模小和分散,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调研过程中,石家庄都市区周边地区存在土地流转和土地托管等形式,这种既有的现象,应予以关注、适当引导,探索多元化、具特色的符合石家庄城乡统筹的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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