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破产涉及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必须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通知要求:企业破产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订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破产预案应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如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须向企业职工公告,确保职工妥善安置。对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可提前办理退休。对尚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60个月计算,一次性发给本人。企业破产拨付破产费用后,优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宁夏针对个别市、县(区)有关部门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对有些条款拒不执行,或随意停止与破产企业毫无关系的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或拒绝、拖延为符合退休条件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甚至对转移、接续劳动关系的职工随意刁难,造成职工多次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2008年12月16日,自治区企业改革和兼并破产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自治区属企业破产中依法妥善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企改组发〔2008〕4号),《通知》再次对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全区各级政府及国资、社保、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妥善处理,自觉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2010年5月26日,自治区企业改革和兼并破产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自治区属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企改组发〔2010〕2号),再次对自治区属企业破产中依法妥善安置职工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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