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国有资产管理局
1988年以前,宁夏政府财务管理职能中不仅包含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而且把部分税收调控职能和部分会计核算职能也涵盖了进来,形成了宏观财务管理模式。自治区对国有企业从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到利润分配等行为予以全方位统管,政府和企业之间权责不明、产权不清。
1990年12月,宁夏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宁夏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随后陆续在全区各地先后成立了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挂靠市、县财政部门,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并在财政局内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办法),其主要任务是创建机构,配备队伍,从摸清家底入手,逐步探索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途径和手段。
2.宁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随着企业改革、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建立,2000年,宁夏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将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其职能和业务并入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统计评价处等相关处室。2002年3月,自治区党委企业工委成立,形成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产监管、自治区计委审批项目、自治区经贸委负责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宏观政策指导、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企业工资和自治区党委企业工委管理部分企业干部的管理职能分割。(www.daowen.com)
2002年12月初,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在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2003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并进一步规范国资委的工作职能。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自治区党委决定,自治区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自治区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2004年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按照《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治区国资委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自治区设立6个国有企业监事会,由自治区国资委协调管理,履行规定职责。自治区国资委成立后,按照党委、政府的规定,逐步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全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银川市国资委于2004年年底正式挂牌运行,石嘴山市、吴忠市设立国资委,与财政部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他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市及市辖的县(市)区由其财政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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