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尚未建立国家资本金制度,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没有分离,国家行使社会的传统公共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寓于财务管理之中,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改革开放后,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混乱等问题,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代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要建立中央、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首次提出了政资分开的概念。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决定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入财政部。机械、化工、内贸、煤炭等15个以主管行业内企业为主要职能的专业经济部门被改组为隶属于国家经贸委的“局”,并明确不再直接管理企业。2001年2月,国家经贸委下属9个国家局被撤销。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后,国资管理职能移交财政部企业司;各专业经济部门撤销后,对行业内企业的管理职能也分散到各个政府职能部门。(www.daowen.com)
2002年11月8日,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构想。意味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3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挂牌,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直接监管196户中央企业。国资委的成立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进入由出资人统一规划、市场化运作的阶段。出资人代表的逐步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有大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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