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概念,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理论界提出的。在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王珏教授领衔的中央党校课题组提出的改革方案中,对国营企业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他们认为,从“简政放权”“减税让利”、两步“利改税”到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但形势发展要求改革再迈上一个新台阶,从改善企业经营机制走向全面创建现代企业制度,[1]这是理论界首次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观点。
经过改革开放后12年的改革,国营企业始终没有走出“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实施法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以下简称《条例》),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些重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其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一,明确了企业转换经营目标。企业应当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二,明确了企业的14项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并对每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明确了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条例》从明确自负盈亏的主体,企业、厂长、职工的责任,企业亏损的处理,建立企业分配监督机制等几个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四,明确了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把企业结构调整明确为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产、解散、依法破产等内容,对各种结构调整的形式及有关权、责、利的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并以法规形式给予了相应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此外,《条例》还对行使企业所有权的职责,政府职能转变等提出了要求,并作出了原则规定。《条例》使国营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人地位逐步得到了肯定,企业的经济性逐步被明确。但是《条例》并没有完全跳出“放权让利”的总思路,仍然只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而没有从根本上触及整个传统企业制度本身。因此,长期困扰国营企业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清、自我约束和自我积累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国营企业经济效益低下、亏损严重的现象仍然存在。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要求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从此,我国成功地进行了计划、价格、财税、金融等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基本形成。国有企业必须遵循价值规律进行生产经营;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开始按照商业化的原则发放,各级财政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性补贴基本取消,促进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逐步硬化。这大大加快了国有企业进入市场的步伐。1993年,江泽民同志多次谈到国有企业改革,一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二要加快配套改革;三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五大框架”之一提出来。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要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这个决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实践的重大突破,具有划时代意义,为国企改革指明了方向。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由此展开。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www.daowen.com)
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国家将组织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实行公司制改组,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这一表述肯定了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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