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2007年为全部留存阶段。1992年以来,我国加快了市场化进程。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再强调“放权让利”,而是将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公司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1993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缴纳所得税,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取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的调节税,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3]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缴的办法,并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推进市场化进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央全面改革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在税费制度方面,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缴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缴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企业新老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
2007年以后实行分类上缴。随着国有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和盈利状况的显著改善,国家对国企收益分配体制的改革也日益提上了日程。2007年9月,《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的颁布开启了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改革之路。同年12月,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缴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缴比例3年后再定。
《中央国有资本预算编制办法》《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办法的通知》《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分别从国企收益上缴比例、国有资本预算的编制、国企经营者职务消费、薪酬等方面对我国现行国企收益分配体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补充,这标志着我国国企收益分配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www.daowen.com)
2015年7月,宁夏研究出台了《深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改革后自治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三部分组成,较改革前下降13.5%,与职工平均差距缩小到5倍左右。2016年,宁夏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深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机制稳步形成且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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