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关系,理顺企业劳动用工、企业内部门收益分配关系,自治区政府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决定首先推行“利改税”。1980年,宁夏在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除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劳改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外,其他地方国营企业都实行了“利改税”。
1.国营企业“利改税”试点和第一步“利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制改革试点方案,1980年7月,宁夏在银川市国营工交企业进行所得税调查测算。同年10月,对银川市毛纺厂、大河机床厂进行“以税代利”试点。以企业利润总额扣除调节税和固定资金占用费、流动奖金占用费后的余额为调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税率为50%;固定资产折旧不再上缴财政;大河机床厂的福利基金暂准予在成本中列支。1981年,对银川毛纺厂的固定资金占用费、流动资金占用费改为在企业税后留利中缴纳;大河机床厂的职工福利基金改为在企业留利中列支;基本折旧基金改按规定上缴财政50%。[2]利改税试点开始体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开始尝试性地改变国营企业只上缴利润、不缴纳所得税的传统模式。实行“利改税”对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逐步克服“吃大锅饭”的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从1983年6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实行“以税代利”。在地方国营盈利企业中推行“以税代利,税利并存”的第一步“利改税”,即对国营企业保持原有工商税按销售收入计征,把相当于基数利润的部分改为所得税,即所得税后利润再按情况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利改税”以1982年企业决算为依据并考虑新的因素,由企业按核定的所得税率、缴利比例向国家上缴税利,把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提高了企业留利水平。
1983年,全区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有557户。按级划分,大中型283户、小型274户;按行业划分,工业企业117户、交通企业24户、高精企业266户、供销企业61户、物资企业40户、城市公用企业8户、建工企业11户。全区利改税企业以1982年利润总额10042万元为基数,1983年,应上缴国家的税利6600万元,占其利润总额的65%,税后上缴利润(包括特别税和承包费)1527万元,占利润总额的14%,同时企业留利3683万元,企业留利水平达35%,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
第一步“利改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实行经济责任制过程中国家与企业在利益分配方面讨价还价带来的弊端,对规范国家与企业间的分配关系做了有益的尝试,却造成了企业赋税“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现象,加之政府过分强调增加财政收入,对企业发展后劲考虑不足,严重削弱了企业的投资能力和发展压力。
2.第二步“利改税”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经济,调整和完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1984年4月16日,自治区规定,从4月1日起,自治区食品公司所属糖烟酒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8月17日,自治区规定全区小氮肥企业(含银川氮肥厂)仍按自治区政府规定执行,即盈不缴、亏不补、折旧全留、技术改造资金自理。1987年期满后,再按“利改税”办法改过来。企业合理留利水平的核定,按照企业和地区计算,凡人均留利已达到或超过全区工业人均留利水平200元的,原则上“不挤不让”(不挤占国家的财政收入,不挤占企业的合法留利)。个别留利过高或过低的企业由市县和主管部门按照有挤有让的原则自行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人均留利不足200元,企业经营状况好的,可适当扩大企业留利基数。(www.daowen.com)
1984年8月,根据中央精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在吴忠市召开全区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等3个文件。
1984年10月26日,自治区政府规定,对小型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修理业、商办工业的划分标准是: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按1983年实现利润为基数,银川市年利润不超过15万元,其他市、县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商办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小型商办工业。民贸地区的零售商店,当所得税负担率超过50%时,根据“三项照顾”的政策规定,按50%缴纳。
从1984年10月开始,自治区在工业、交通、物资和城市公用等238个国营企业中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即以企业1983年利润总额为基数,通过加减价格调整等因素后,合理调整产品税率,增设资源税、增值税和几种地方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对小型企业征收八级累进税,在确保企业合理留利的前提下,确定对23户大中型企业开征调节税,并对微利企业核定了减征所得税率。
198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执行财政部规定:农机供销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粮食仓储和运输企业、议价粮油企业以及粮食行业的其他粮食相关行业,暂不实行“利改税”。为扶持山区第三产业的发展,从1985年起,对固原地区6县和同心县、盐池县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对企业、单位向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从联营企业或联营项目投产后获得盈利的年度起,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这一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宁夏南部山区产业的发展。
1986年,自治区政府贯彻财政部规定: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一律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自治区进出口公司实行利改税,所得税率为55%。1987年,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水利电力部所属企业自治区有宁夏送变电工程处、宁夏青铜峡安装工程处、宁夏建筑工程处,所得税率减按20%征收,一定5年,即从1986年1月起到1990年年底止。对于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又未办理纳税登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专门从事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的经营单位,从1987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989年规定:宁夏饮食服务蔬菜公司实行“利改税”后,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有一定困难,从1月1日起减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减征的税额作为专项基金,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减征部分全额用于国家流动资金和食盐加工及仓储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1990年自治区政府规定:各地设立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凡未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一律从1990年起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二步“利改税”基本确立了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并通过税收杠杆,缓解了企业因产品价格不合理、资源条件和技术装备水平不同所产生的苦乐不均的矛盾,在国家拿大头的同时,使企业留利有所增加,不仅提高了职工的收入,而且调动了企业积极性,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宁夏预算内国营企业情况看,1986年与1983年相比,人均实现税利2028.2元,增长90%,企业人均留利485元,增长5.5倍。
1986年9月,大坝电厂开工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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