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利改税改革全面启动

国家利改税改革全面启动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3年6月,中央决定停止推行利润包干,实行“利改税”。“利改税”实际上是扩权让利改革的继续和发展。为了克服第一步“利改税”的弊端,更好地调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国务院决定对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全面的以税代利的改革。国家实施“利改税”和“拨改贷” 改革的目的,均在于推动国营企业逐步建立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

国家利改税改革全面启动

1983年,国家开始启动第一步利改税改革措施,即实行税利并存的制度。2月2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决定从1983年1月1日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1983年6月,中央决定停止推行利润包干,实行“利改税”。“利改税”实际上是扩权让利改革的继续和发展。

第一步利改税改变了国营企业只上缴利润不交纳所得税的传统模式,将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但由于税种单一,难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企业创造利润越多,上缴国家的越多,出现了“鞭打快牛”的现象,严重削弱了企业的投资能力和发展压力

为了克服第一步“利改税”的弊端,更好地调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国务院决定对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全面的以税代利的改革。具体办法是:将工商税按缴纳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增加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和车船使用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并在第一步“利改税”所得税的基础上,对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开征调节税。“调节税”采取一户一率的办法,税率由财税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第二步“利改税”,将利税并存阶段上缴的利润也改为上缴税收。(www.daowen.com)

1984年9月,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税,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4种地方税,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调节税等。第二步“利改税”在采用“利改税”调整并规范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的同时,在投融资体制上,中央对企业的支持与投入也开始采取“拨改贷”改革,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实施“利改税”和“拨改贷” 改革的目的,均在于推动国营企业逐步建立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第二步“利改税”改革是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工商税收制度上的一次全面性改革。它的不足之处在于税利不分,企业所得税税负偏重及税前还贷加剧了投资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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