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国营企业的体制是在156个苏联援建项目和694个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营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成绩显著。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营企业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开始出现体制僵化、管理不善、活力不强、效率低下等一些问题。
1.在管理体制方面,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改革开放前,全国的国营企业由国家统一领导,管理则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进行。据统计,1957年,有9300多家工业企业直接归属中央政府各部门管理,在全国国营工业企业总数中的比重约为16%,其工业总产值接近全国国营工业企业总产值的50%。[3]
2.在计划管理方面,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决定国营企业各项经营活动
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全由国家计划安排。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指标,企业依此编制季度计划,然后向上级报批,经上级批准后才能执行。对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国营企业只能执行,不能擅自改动。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60%左右。[4]
3.在投资管理方面,国家对国营企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权高度集中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经过国家建设委员会审核,国务院批准;投资额在300万~5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部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核批准;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下的各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与批准,分别由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国营企业自身没有任何投资决策权。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预算内投资额占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90.3%,其中,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投资项目占70%,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投资项目占21%。[5](www.daowen.com)
4.在财务管理方面,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和“大锅饭” 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是由国家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计划定额核定的,财政部门无偿划拨诸如储备资金和生产资金之类的定额以内的流动资金;非定额流动资金,由国家银行发放有息贷款。固定资产更新投资需要的技术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属于固定资金,国营企业需要的固定资金,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无偿划拨。除了依据规定缴纳税款外,国营企业还需要按照隶属关系把全部折旧基金和大部分利润上缴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奖励基金只能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取。
5.在产品流通方面,国家对国营企业产品和原材料统购包销
进行分配和定价的统一管理。不论是对企业生产需要的原料,还是对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国家都实行“统购包销”的政策,由国家统一分配。为了加强对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从1953年起,国家把所有物资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即关系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的物资。这类物资由国家物资储备局编制平衡表,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委下达计划。这类物资在1953年时包括112种,到1981年达到256种。第二类是中央工业部门分配的物资。这类物资由37个中央部门分配和平衡,在1953年有115种,到1981年有581种。[6]第三类物资是地方管理的物资,即除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物资,这类物资价值低、易消耗,大部分由地方政府安排生产和销售。企业只负责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生产,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对它们都没有什么影响,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受挫。
6.在劳动工资管理方面,国家对国营企业用工统一进行分配
企业不能自主招收员工,必须有上级批准的招工指标,而且只能在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地区招工;企业没有辞退员工的权力,员工是能进不能出;企业不能自行增减人员,必须在上级规定的劳动定额内使用员工。中央政府的劳动部门对企业的工资进行集中管理,实行统一的货币工资标准,产业和工种不同,工人的工资等级就不同;企业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职务或职称实行等级工资。国家对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增加统一进行安排,甚至企业工人加班费都必须报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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