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更为广义的角度来看,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的音乐生产属于社会生产的一部分、一个环节,其产品必然在社会整体循环中进行流通、分配、消费。从史料来看,这一时期音乐作为一种产品,有一部分进入了流通环节,并通过交换实现了音乐生产的经济效应,具有初步的商业性。即这类音乐的生产不再是单纯的自给自足,而是为了获得一种市场认同的价值,通过价格体系进行交换,从而实现音乐生产的营利性、音乐消费的商业化。
部分音乐生产的商业化与魏晋南北朝时期整体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商业化繁盛有关。虽然中国封建社会的整体思潮是重农轻商,但魏晋南北朝时期比较特殊,尤其是东晋南朝,士民不事农桑,转而游食贩贾的现象日益严重。《晋书·食货志》载东晋著名将领应詹曾上表说云“军兴以来,征战运漕,朝廷宗庙,百官用度,既已殷广,下及工商流寓,僮仆不亲农桑而游食者,以十万计”[194]。南齐萧子良在《上谠言表》中说:“至乃糜衣愉食,曾宇雕墉,商货浮侈,田莱芜替,棫朴爽流,摽梅失序。”[195]南朝梁郭祖深也说:“今商旅转繁,游食转众,耕夫日少,杼轴日空。”[196]由此可见,这种经商风气之盛,甚至“人竞商贩,不为田业”,以致“南亩废而不垦”。[197]
在此背景下,音乐作为一种稀缺产品,也产生了商业化现象。从《乐府诗集》所载西曲的产生、发展以及西曲歌词来看,西曲由商女所唱,主要服务对象是世家大族、商贾,主要表演场所是荆、郢、樊、邓之间的商船之上,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商业报酬以养家糊口。
不仅如此,根据《洛阳伽蓝记》记载,“市南有调音、乐律二里。里内之人,丝竹讴歌,天下妙伎出焉”。这说明在当时的北方城市中已经出现了一种以卖艺为生的职业艺人,其音乐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商品交换,以获得经济回报,正如《中国乐伎史》所云,这些擅长器乐歌舞的大量乐伎之所以能云集洛阳城内并形成聚居点,表面上是谋生的需要,而实质则是为适应当时上层统治阶层对歌舞享乐的需要而存在。当然,这些专职的音乐艺人,在满足贵族音乐享乐的同时,实现了音乐生产的目的,通过贵族的商业化消费,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回报。(www.daowen.com)
由此,在世家大族看来,“歌谣之具,必俟千金之资”已成为一种常态化的音乐消费,故西晋富商石崇用三十斛上等珍珠去买一个歌伎,并耗费巨资对其进行培训也不足为怪了。更为明显的是,当时在社会上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音乐产品的商业价值,并通过价格来体现出来。正如《古今乐录》所载《龙笛曲》,和云:“江南音,一唱值千金。”[198]这些传唱的歌词鲜明地体现了这一时期人们对音乐商业价值以及音乐生产、表演的商业性的认同。同时,这一价值体现包含了消费者的普遍审美趋向,同时也在引导音乐生产者去迎合消费者进行更大价值的音乐生产。
在此背景下,音乐生产者的收入就得到了体现。如南朝齐时丹阳一个著名歌伎孟珠,据《古今乐录》载其生活状态是:“人言孟珠富,信实金满堂。龙头衔九花,玉钗明月珰。”[199]由此说明,音乐生产者通过音乐表演获得的经济回报极高,这进一步证实了音乐生产的商业价值。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艺人的这种超越一般民众的高收入也是遵循了价值规律。乐人创造的艺术产品或表演水平有多大价值,获得多少回报,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其自身的稀缺或特异程度,即“物以稀为贵”。当然,这种稀缺或特异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并不仅仅是指音乐的生产与表演,还包括生产者的容貌,即“色艺”。从这个意义上讲,音乐产品价值高低,一方面取决于其可以衡量的艺术品位,另一方面受到受众追捧程度的影响。正如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所说,一个商人或制造商对一样东西所能付出的价格,终究要看消费者对这种东西或用它制成的东西肯付的价格而定。所以,一切需求的最终调节者是消费者的需求,这体现了价值规律中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消费者的需求也是艺术商品交换价值的重要衡量尺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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