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产品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部分,归属于整个社会的生产消费过程,但作为产品其生产目的并不一定是为了进入流通渠道,进行商品买卖。如果是进行买卖则具有了商业属性或具有了商品属性,属于商品。汉代音乐产品虽然统一于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但主体是产品而不是商品,其生产资料属于皇权政府以及大庄园主为代表的封建权贵阶层所有,生产者也等同于生产资料,归皇权政府和庄园主所有。音乐生产者的生存是基于恩主的供养,而且大部分乐人属于权贵阶层的私家奴婢,音乐生产的目的也仅是为了满足恩主的娱乐需要。因此,在这种社会条件下,音乐的生产过程、生产性质与这一时期居于主体地位的庄园经济体制相适应,呈现出一种自我封闭式的内在循环,即音乐产品的非商品性居于主体地位。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一时期的文献鲜有记载音乐生产者脱离恩主供养,而独立依靠音乐技能进行商业活动的事例。反观春秋战国时期则多有记载,显示了春秋战国时期在礼崩乐坏的情况下,音乐已经发展了它的商业性。虽然不能否认汉代音乐的商品性随着汉代商业经济的勃兴必然得到发展,但深究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归因于史料记载的局限,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汉代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所决定的。这一独特的政治经济条件是汉代在政治上推行侯爵世袭制,这为东汉以后的门阀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虽然西汉初期曾经在经济上开放商业行为,导致商贾遍地,但从西汉中期一直延续到东汉的禁商政策导致商贾规模逐步萎缩,商业经济的繁荣主要依靠的是官商结合,即官方主导、垄断社会商业经济发展,庄园经济成为社会的主体经济模式。这种政治、经济制度导致自由的音乐生产者很难单独依靠音乐生产而生存,必然依托一定的恩主从而进行各种音乐活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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