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音乐传播的消费方式、对象和目的

音乐传播的消费方式、对象和目的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宴飨活动宴飨活动作为乐舞传播、消费的一种主要方式,在春秋战国时期尤为突出,宴飨的类别也多种多样。(三)教习活动教习活动作为乐舞传播、消费的一种方式,是由于这一时期的音乐教育行为极为发达。乐舞的消费者是接受音乐教育的奴隶主的子弟、职业乐人和奴隶主的妻妾。因此,在民间的婚丧嫁娶活动中所进行的乐舞传播、消费活动,消费者则为雇主,消费对象即乐舞的表演者一般都是民间艺人。

音乐传播的消费方式、对象和目的

(一)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是春秋战国时期乐舞传播、消费的一种主要方式,它包括政府层面的宗教活动和民间层面的宗教活动。前者由天子或诸侯亲自制定宗教活动的仪式、对象、场所以及所用乐舞内容,乐舞的消费者则是参与宗教活动的天子、诸公、诸侯、卿大夫等,政府管理下的职业乐人则是宗教活动中的乐舞表演者,即消费对象。后者主要是民间的各种宗教活动,参与群体众多,乐舞的表演者一般是民间乐人或组织、主持宗教活动的巫觋人员或其他,这些组织者往往兼具乐舞技能,通过乐舞的表演实现宗教目的,乐舞的消费者则是参与活动的群众。

(二)宴飨活动

宴飨活动作为乐舞传播、消费的一种主要方式,在春秋战国时期尤为突出,宴飨的类别也多种多样。它既包括春秋时期的天子宫内与嫔妃的娱乐宴飨、天子宴飨群臣、宴飨地方诸侯、宴飨邦国来使,还包括重要的节日宴飨、赏赐性宴飨等等。当然,春秋战国时期地方诸侯国以及诸侯邦国之间的宴飨活动则是这一期的主体。宴飨之中,所用乐舞消费根据消费对象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内容,如天子宴飨群臣则强调仪式性、等级性;诸侯宴飨则具有娱乐性与仪式性双重内容。

另外,《诗经·大雅》中有多个诗篇记载了诸侯的宴飨乐舞活动,小雅也有大量对贵族卿大夫宴飨娱乐描述的诗篇。当然,宴飨活动中的乐舞消费者无一例外是乐舞生产者的恩主们,表演者除了政府管辖下的专职乐人之外,天子诸侯的嫔妃、诸侯自己以及诸公、卿大夫、游走于诸侯之间的文士、武士、门客有时候也充当乐舞的生产者。如《史记·刺客列传》载,战国时期燕国著名刺客荆轲与挚友高渐离常常在宴飨之中,击筑而歌,把酒言欢。当荆轲死后,高渐离则隐名埋姓隐居于宋国,但依然在与朋友的宴飨之中奏乐悲歌不断,客无不流涕而去者。[113]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宴飨活动往往存在着自娱与娱人的双重定位

(三)教习活动

教习活动作为乐舞传播、消费的一种方式,是由于这一时期的音乐教育行为极为发达。前文已述,在政府层面有以宫廷专职乐人为乐舞教育者,对天子、诸侯、诸卿的子女、妻妾进行的乐舞教育,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乐舞教育,以实现统治者及其弟子自身的乐舞修养、乐德修养,从而提升为政素养;在政府层面的另一种职业性音乐教习活动是发生在政府所管辖的职业乐工群体中,为了提升对君王乐舞服务的水平,职业乐工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音乐技艺能力,尤其是对新招募的乐人,更要通过系统的乐舞教习活动来实现乐舞消费。因此,在政府层面的教习活动中,乐舞的消费是通过教习活动来实现的。乐舞的消费者是接受音乐教育的奴隶主的子弟、职业乐人和奴隶主的妻妾。

在民间层面的乐舞教习行为主要发生在以儒家开展的六艺为首的私学教育中,乐教作为私学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教师的乐教行为,促使受教育者进行音乐消费。民间层面的另一种乐教消费行为就是民间艺人的职业音乐教育,这也是中国古代乐教师承体系的发端。从本质上来说,这两种乐舞教习行为背后,消费者都投入了一定的经济成本,如孔子广收门徒,但学生都需要交学费。(《礼记·少仪》说:“其以乘酒壶、束脩,一犬赐人或献人。”)而秦青教授薛谭歌唱多年,学生薛谭应该也是交了一定的学费或以劳动作为回报。

(四)外交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独特的政治格局导致诸侯邦国之间外交事务繁多,再加上众多擅长乐舞技艺士人的参与,在外交宴飨活动中乐舞的传播、消费也极为频繁多样。如《诗经》中有一部分诗篇记载了诸侯之间的外交性宴飨乐舞消费,上文提到的秦王与赵王在渑池之会的宴飨乐舞活动也属于典型的外交行为。《晏子春秋》也记载了晏子出使鲁国,景公宴请晏子的外交活动:

晏子至,已复事,公延坐,饮酒乐,晏子曰:“君若赐臣,臣请歌之。”歌曰:“庶民之言曰:‘冻水洗我,若之何!太上靡散我,若之何!’”歌终,喟然叹而流涕。公就止之曰:“夫子曷为至此?殆为大台之役夫!寡人将速罢之。”晏子再拜。[114]

景公为长庲,将欲美之,有风雨作,公与晏子入坐饮酒,致堂上之乐。酒酣,晏子作歌曰:“穗乎不得获,秋风至兮殚零落,风雨之拂杀也,太上之靡弊也。”歌终,顾而流涕,张躬而舞。公就晏子而止之曰:“今日夫子为赐而诫于寡人,是寡人之罪。”遂废酒,罢役,不果成长庲。[115]

显然,在诸侯的邦交外事活动中,乐舞的消费一般存在于特定的宴飨之中,但乐舞消费的目的已经超越了“乐以佐食”的基本要求,成为国家政治外交之联络、谈判并获取政治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乐舞的消费者则是参与宴飨活动的诸侯、来使,消费对象则是宴飨活动中从事乐舞生产的乐人及乐舞服务。

(五)民俗活动

民俗活动也是乐舞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阶层进一步分化,普通民众、士人、商人群体日趋壮大,社会民俗活动增多,奢靡之风、厚葬之风盛行。按照前朝定制,丧礼贵贱有仪: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但到了春秋时期已经发生了变化,墨子就明确指出了这一时期的不良风气,认为王公大人的丧葬活动中,常常是“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而且,随葬之物极为繁多,从璧玉、戈剑、鼎鼓、壶滥、文绣、素练以致女乐皆具。[116]

与此同时,西周的各种仪礼用乐制度在国家礼制层面瓦解之后,开始在民间的婚丧嫁娶中得以借鉴或运用。因此,在民间的婚丧嫁娶活动中所进行的乐舞传播、消费活动,消费者则为雇主,消费对象即乐舞的表演者一般都是民间艺人。

当然,民俗活动并不一定是指在民间进行的乐舞活动,有时候诸侯、卿大夫等奴隶主贵族的婚丧嫁娶也属于此类。如《春秋左传》载襄公六年,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乐作。[117](www.daowen.com)

(六)赐赠活动

在奴隶制国家中,天子赐赠诸公、诸侯及臣僚乐舞也是社会乐舞传播、消费的一种方式。到春秋战国时期,这种赐赠乐舞的活动随着周朝天子集权的衰微以及地方诸侯势力的崛起,逐渐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类:

其一,赐赠。即象征中央集权的天子为了笼络各地诸侯,实现国家政治需求,而实施的赐赠乐舞活动,包括地方诸侯对自己下属官员的赐赠,这也是对西周时期国家赐赠行为的一种继承。如春秋中叶,晋侯将自己所拥有的女乐一半赐给了魏国大夫魏绛,以感谢他对国家的帮助和管理。[118]因此,这类赐赠行为的核心是赐赠者等级的差异以及政治功用。

其二,互赠。即诸侯国之间为了实现本国政治利益的最大化,或为了私人友谊而进行赠送乐舞、乐人、乐器的活动。此类事情在春秋时期尤为频繁,赠送的事由、内容也多种多样。如春秋前期,秦穆公把十六名女乐送给戎王,以换取戎王的支持以及边界的安宁。襄公二年夏,齐姜薨,鲁国夫人穆姜为了邦国之间友好礼节需要,亲自扶棺送琴。[119]春秋时期,楚子入飨于郑,郑国为了显示重视,在宴飨之中行九献之礼,并取二名郑姬赠与楚子。[120]

其三,贿赠。即诸侯国君或卿大夫为了国家和个人利益,或某种特殊目的,而通过音乐的形式来贿赂对方,以实现自身目的。如襄公二年,晋侯讨伐齐国,齐侯听信臣僚建议,将大批的乐人、乐器贿赠给晋国,“六正、五吏、三十帅、三军之大夫、百官之正长、师旅及处守者,皆有赂”[121]。足见齐侯行贿规模之大,行贿乐器、乐人之多,史无前例,也充分说明乐器、乐人皆是当时重要的财产标志。

类似案例还很多,如《韩非子》载:

晋献公伐虞、虢,乃遗之屈产之乘,垂棘之璧,女乐二八,以荣其意而乱其政。[122]

孔子离开鲁国的直接原因也是因为齐景公害怕孔子帮助鲁国强盛起来,而听取了大夫黎鉏的建议,“以女乐二八遗哀公,哀公乐之,果怠于政。仲尼谏,不听,去而之楚”[123]。郑国为了国家利益把在战争中俘获的楚国知名乐师钟仪献给了晋国,而晋侯为了与楚国和好则又将其赠还给楚国,对此,《春秋左传》记载尤详:

晋人以钟仪归,囚诸军府。晋侯观于军府,见钟仪,问之曰:“南冠而絷者,谁也?”……问其族,对曰:“泠人也。”(乐官)公曰:“能乐乎?”对曰:“先父之职官也,敢有二事?”使与之琴,操南音。公曰:“君王何如?”对曰:“非小人之所得知也。”固问之,对曰:“其为大子也,师、保奉之,以朝于婴齐而夕于侧也。不知其他。”公语范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言称先职,不背本也。乐操土风,不忘旧也。称大子,抑无私也。名其二卿,尊君也。不背本,仁也。不忘旧,信也。无私,忠也。尊君,敏也。仁以接事,信以守之,忠以成之,敏以行之。事虽大,必济。君盍归之,使合晋、楚之成?”公从之,重为之礼,使归求成。……十二月,楚子使公子辰如晋,报钟仪之使,请修好结成。[124]

总之,赠送乐舞的生产活动中,赠送者和接受者都共同肯定了乐舞、乐器、乐人的私有、稀有和财富化本质,乐舞与其他物质一起作为赠送者获得利益、接受者获得享乐的桥梁。因此,赠送者和接受者都是音乐的消费者,而音乐生产者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恩主的更替,并实现自身的经济、政治价值。

(七)城市管理及个人出行

春秋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的分化,乐舞的实用性功能进一步增强,在科技还不发达的时期,具有声响信号意义的乐器还被使用在日益繁荣的城市管理中,典型的乐舞传播、消费就是鼓在城市管理中的使用。文献记载,这一时期不同的诸侯国为了增强城市管理的职能,大量地使用了鼓:

宿鼓在守大门中。莫令骑若使者操节闭城者,皆以执毚。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之。行者断,必击问行故,乃行其罪。晨见掌文,鼓纵行者,诸城门吏各入请籥,开门已,辄复上籥。有符节不用此令。寇至,楼鼓五,有周鼓,杂小鼓乃应之。小鼓五后众军,断。命必足畏,赏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辄人随,省其可行、不行。号,夕有号,失号,断。[125]

音乐的实用性还体现在这一时期的贵族、富商把乐舞作为一种个人身份的象征,用于出行仪仗,类似后世鼓吹乐的部分职能。如《韩非子》载:

管仲父出,朱盖青衣,置鼓而归,庭有陈鼎,家有三归,孔子曰:“良大夫也,其侈逼上。”[126]

当然,齐国宰相管仲父亲的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西周礼乐制度的一种延续,通过出行奏乐的行为来体现个人身份的等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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