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三代是奴隶社会,整个社会资源归奴隶主自由分配,因此,在这种社会制度之下,音乐的生产、消费呈现出非商业性,即音乐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是在奴隶主内部进行循环,并没有出现商业行为。这种音乐生产、消费的内在循环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音乐生产资料(包括与音乐生产直接相关的资料如作品、乐器材料等;与音乐生产相关的间接资料,如表演道具、服饰等)的所有权归奴隶主。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通过赋税或进贡制度,获得物质支配权和生产材料的控制权,并运用手中的权力、财力来调配这些生产资料,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音乐生产、消费。
其二,音乐生产者大都是专业的乐人,这些乐人的社会身份属于奴隶,虽然部分专业乐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如贵族阶层),但居于主体地位的依然是广大奴隶乐人,这些乐人并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不能够将自己的音乐制作技艺、表演技艺转化成个人财富,也没有为乐人提供进行商业交换行为的市场。乐人的生产主要是在奴隶主的支配下进行,乐人本身也属于奴隶主从事音乐生产、消费的工具或材料。
其三,音乐产品传播与消费的主体是奴隶主阶层,所有的音乐产品都是按照奴隶主的要求而进行生产,奴隶主阶层建立固定的消费场所,进行自我消费。(www.daowen.com)
虽然夏商周时期音乐的生产与消费是非商业性的,但由于商业的发展,这一时期的音乐产品作为社会生产的一环,已经具有某种交换价值,开始“等值”于创作者所需要的其他劳动产品。正如曾遂今先生所说,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年代中,以音乐为业、以音乐换取生存、将音乐“等值”于某种物质的量,已成为当时社会中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的现象。而这种现象还将在以后的年代中不断地发展。而在“零值时期”的原始社会里,这样的现象是绝不可能出现的。[121]
当然,按照马克思的经济观点,对于提供这些乐舞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本身就是商品。它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也有一定的交换价值。[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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