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音乐传播与消费方式、对象分析

音乐传播与消费方式、对象分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官方主导下的祭祀活动是音乐传播、消费的主体。(二)庆典中的音乐消费庆典活动也是音乐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六)赐(赠)乐中的音乐消费赐乐在夏商周三代也属于一种音乐的传播、消费方式。[93]由此可见,周代统治者非常注重对后继者进行系统而严格的音乐教习,这种音乐教习活动也成为当时音乐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其

音乐传播与消费方式、对象分析

(一)祭祀中的音乐消费

祭祀活动是夏商周三代音乐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其活动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官方与民间。官方主导下的祭祀活动是音乐传播、消费的主体。夏代的祭祀活动不仅在奴隶主修建的固定殿堂,还会延续到广阔的牧野之中。商人重巫,无论是在帝王统治下的核心区域还是在不同的邦国之内,由奴隶主主导的祭祀音乐活动都非常频繁。周代更是以制度的形式将各种祭祀活动定型化,如祭祀明堂、四望、山川、先祖、先妣等的宗教活动。《礼记》卷第四十九载:

及入舞,君执干戚就舞位。君为东上,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是故天子之祭也,与天下乐之。诸侯之祭也,与竟(境)内乐之。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此与竟(境)内乐之之义也。夫祭有三重焉:献之属莫重于裸,声莫重于升歌,舞莫重于《武宿夜》,此周道也。[81]

以奴隶主为主体组织的祭祀活动中,奴隶主贵族是音乐消费的主体,专职乐人是音乐传播、消费的对象和媒介,参与祭祀活动的人们也是音乐的传播消费者之一。

(二)庆典中的音乐消费

庆典活动也是音乐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吕氏春秋·古乐》载大禹让臣僚皋陶组织乐人生产国家乐舞《夏籥》九成,在国之庆典进行“八佾而舞”。因此,这种庆典音乐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彰显帝王之威仪、武功,音乐消费的主体是奴隶主贵族,受众群体是需要感化的参与群众,包括不同邦国的成员,奴隶贵族以及平民和奴隶。

(三)宴飨中的音乐消费

作为奴隶主的主要社会活动之一,宴飨也是音乐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尚书》载,商纣王为了进行宴飨娱乐,常常遍搜歌姬、倡优侏儒,作奇技淫巧,以致郊社不修,宗庙不享。[82]

周代规定了严格的宴飨仪式,并强调了音乐在其中的地位。《礼记》载:“君无故玉不去身,大夫无故不彻县,士无故不彻琴瑟”[83],是当时宴飨音乐消费的生动写照。如在投壶之礼、乡饮酒之仪、射仪、诸侯燕仪等相关活动中,宴飨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宴飨之内,音乐或作为背景音乐,或作为佐食之乐,不可或缺。以射仪之礼为例,史载:“其节,天子以《驺虞》为节,诸侯以《狸首》为节,卿大夫以《采》为节,士以《采蔡》为节。《驺虞》者,乐官备也。《狸首》者,乐会时也。《采》者,乐循法也。《采繁》者,乐不失职也。是故天子以备官为节,诸侯以时会天子为节,卿大夫以循法为节,士以不失职为节。”[84]

(四)葬仪中的音乐消费

夏商周三代丧葬活动中的音乐消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夏至周丧葬仪式逐渐定型化,在奴隶主贵族的丧葬仪式上进行的音乐消费,主要是指为配合不同的丧仪,所进行的音乐表演、乐器使用,以及与该音乐、乐器表演相关的服装、道具、器具、场所等。

其二是指奴隶主贵族为了彰显自身的地位与财富,显示与其他人的差异性而进行的随葬活动,在随葬中的音乐消费主要是指将大量的歌舞奴隶、乐器(礼器)进行随葬,以期实现死后继续享乐。正如《礼记》所载:“大夫具官,祭器不假,声乐皆具,非礼也。”[85]

因此,葬仪活动中的音乐消费主体是奴隶主贵族,葬仪之中的表演者,部分随葬的歌舞奴隶以及随葬乐器则成为音乐消费的对象。当然,受社会风气以及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影响,部分拥有一定财富的平民也在葬仪活动中进行乐舞、乐器的消费,这在考古文献中也得到证实。

(五)日常生活中的音乐消费

除了奴隶主日常的宴飨音乐之外,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也存在一定的音乐消费活动。如《周易·离》(卦三十)就反映了普通民众的日常音乐生活,其云:“九三:日昃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86]意为太阳偏西附着在天上,不敲着瓦器唱歌,就到老了叹气,凶。

在这种情况之下,音乐的传播消费主体与音乐的生产表演者合二为一,音乐活动是一种自发性的消费活动。

(六)赐(赠)乐中的音乐消费

赐乐在夏商周三代也属于一种音乐的传播、消费方式。《史记》载:“尧乃赐舜衣,与琴,为筑仓廪,予牛羊。”[87]说明赐乐传统由来已久,至周代以制度的形式出现。《礼记·王制》载:

天子无事,与诸侯相见曰朝。考礼、正刑、一德,以尊于天子。天子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88]

实际上,在周代除了天子常常赐乐于诸侯、公卿及其他人员之外,地方邦国诸侯之间、诸侯统治的国家内部也将赐(赠)物品、乐舞作为人际交往、邦国交往的基本礼仪之道。如《礼记正义》载诸侯燕礼之仪时云:

主国待客,出入三积,饩客于舍,五劳之具陈于内,米三十车,禾三十车,刍薪倍禾,皆陈于外,乘禽日五双,群介皆有饩牢,壹食,再飨,燕与时赐无数,所以厚重礼也。[89]

《礼记》卷第四十九载:

昔者周公旦有勋劳于天下,周公即没,成王、康王追念周公之所以勋劳者,而欲尊鲁,故赐之以重祭。外祭则郊、社是也,内祭则大尝禘是也。夫大尝禘,升歌《清庙》,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乐也。康周公,故以赐鲁也。[90]

正是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赐赠乐舞的方式保证了音乐在中央王朝以及地域邦国之间的有效流通,促进了音乐的交流与发展,为后世“礼崩乐坏”局面下音乐的兴盛奠定了基础。(www.daowen.com)

(七)乐教中的音乐消费

音乐教育活动也是夏商周三代音乐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当然,对于乐教活动,周代最为典型,首先是周代建立了最早的音乐教育机构大司乐,在最高乐教领导者大司乐的领导下,音乐教员有一千多人,这些音乐教习活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对奴隶主及其子弟(包括国子与世子)进行的音乐教习活动,如《礼记·王制》载:

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凡入学以齿。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91]

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于东序。[92]

针对这些奴隶主子弟进行的音乐教习,传播者是专业乐人,如乐正或其他各级乐官,教习的年限与学习内容是:

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韶)》。成童,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可以衣裘帛,舞《大夏》。[93]

由此可见,周代统治者非常注重对后继者进行系统而严格的音乐教习,这种音乐教习活动也成为当时音乐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奴隶主所推行的礼制,以及强化政治统治。

其二是专业乐人之间的音乐教习活动。当然,这种专业性的音乐教习是在奴隶主的监督之下,为了奴隶主自身的音乐消费需要而进行的。对此,《礼记》记载尤详,其云:

小乐正学干,大胥赞之。籥师学戈,籥师丞赞之。……大乐正学舞干戚,语说,命乞言,皆大乐正授数。[94]

孟春之月,……是月也,命乐正入学习舞。

仲春之月,……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天子乃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往视之。仲丁,又命乐正入学习乐。……是月之末,择吉日,大合乐。天子乃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往视之。

孟夏之月,……乃命乐师,习合礼乐。

仲夏之月,……是月也,命乐师修鞀、鞞、鼓,均琴瑟、管、箫,执干戚戈羽,调竽笙箎簧,饬钟磬柷敔。

季秋之月,……是月也,霜始降,则百工休。乃命有司曰:“寒气总至,民力不堪,其皆入室。”上丁,命乐正入学习吹。[95]

正因为有着不同层面的音乐教育,周代才实现了从音乐生产到音乐传播的转换,实现了音乐的传承与发展。

(八)战争中的音乐消费

战争是重要的社会活动,也是音乐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奴隶主统治者,在统兵作战的过程中,很早就意识到音乐对士兵的激励作用,常常在出征之际、作战之中或胜利之时进行音乐表演,用以鼓励、庆祝。如《尚书·甘誓》载,“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作《甘誓》”[96]。《尚书·胤征》载:“羲和(承太康之后)湎淫,废时乱日,胤往征之,作《胤征》。”[97]当然,奴隶主在失去城邦的时候,也常常用音乐表演以示纪念。《尚书·五子之歌》载:“太康失邦,昆弟(启之子也)五人须于洛汭,作《五子之歌》。”[98]

在战争过程中,除了以奴隶主统治者为首进行有针对性的音乐消费之外,参与杀敌的士兵们也有相对自由的音乐传播与消费。如《周易·中孚》载: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99]

显然,此卦描述了战争过程中,士兵们抓获战俘之后,有的击鼓,有的疲惫,有的哭泣,有的歌唱,如此纷乱的现象,表明普通士兵乐舞表演的随意性。

对于军队出行或战争过程中的用乐仪式,《周礼》有着详细记载,其云:

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皆坐。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马振铎,群吏作旗,车徒皆作;鼓行,鸣镯,车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铎,群吏弊旗,车徒皆坐。又三鼓,振铎,作旗,车徒皆作,鼓进,鸣镯,车骤徒趋,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车驰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阕,车三发,徒三刺,乃鼓退,鸣铙且却,及表乃止,坐作如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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