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祭祀消费
新旧石器时代,音乐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是祭祀。祭祀与远古人类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部族联盟祭祀、部族祭祀还是群居部落、单个家庭或劳动共同体、个体的祭祀,都离不开巫觋活动。因此,与巫觋相关的宗教活动就成为这一时期音乐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巫觋成为音乐传播的主要载体,参与宗教活动的群体和个体是音乐传播、消费的基本对象。
在部落联盟统治内部,祭祀也是重要的政治活动之一,音乐活动的参与者、消费者主要是部落贵族成员,如《尚书》载:
夔曰:“在舜庙堂之上,戛敔击柷,鸣球玉之磬,击搏拊,鼓琴瑟,以歌咏诗章,乐音和协,感致幽冥,祖考之神来至矣。虞之宾客丹朱(注:尧的儿子)者在于臣位,与群君诸侯以德相让。此堂上之乐,所感深矣。又于堂下吹竹管,击鼗鼓,合乐用柷,止乐用敔,吹笙击钟,以次迭作,鸟兽相率而舞,其容跄跄然。堂下之乐,感亦深矣。箫韶之乐,作之九成,以致凤皇来而有容仪也。”夔又曰:“呜呼!”叹舜乐之美。“我大击其石磬,小拊其石磬,百兽相率而舞,鸟兽感德如此,众正官长信皆和谐矣。”[72]
(二)庆典消费
庆典也是这一时期音乐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如上文所述,除了祭祀在远古时期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外,庆典也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它涉及部族个体或群体劳动之余的娱乐,重要节日的仪式,丰收之际的庆贺以及部族群体的政治性庆典,包括战争胜利、部族统一,彰显部族联盟首领美德武功的大型庆典,等等。
在庆典音乐活动中,音乐表演者往往以群体为主,参与音乐生产的部族群体(包括部族首领、贵族以及部落平民)是音乐传播消费的主体。除此之外,当具有国之大典性质的音乐上演时,整个部族或联盟参与人员都成为音乐的消费群体。(www.daowen.com)
(三)随葬及生育、婚嫁、求偶等日常生活消费
实物性(物质性)音乐产品如乐器除了用于日常各种演出之外,常常以财富象征或其他礼制意义、个人诉求而成为随葬品,这也是这一时期音乐传播、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前文已述,在大溪文化晚期、屈家岭文化以及薛家岗三期文化时期,出现了许多制作精良、表面花纹丰富的陶球,这些陶球主要分布在贵族的大型墓葬中,而贫民墓葬鲜见踪迹。这充分证明当时日常音乐消费的主体是氏族贵族,而且随葬大量乐器者也是这些拥有权力、地位以及大量财富的氏族贵族。
新旧石器时代的社会生活由于历史久远,并没有翔实记录,仅凭考古资料不能确知原始时期人类的日常音乐生活。但是,根据社会学的基本发展规律来看,从旧石器时代到新石器时代,尤其是步入父系社会以来,家庭取代族群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贫富分化,阶层产生,专门的音乐人员已经出现。因此,社会成员在生育习俗、婚嫁习俗中必然伴随有音乐的传播与消费。参与传播与消费的对象分别是进行求偶活动的双方,行使婚丧嫁娶、生育活动的部族成员及其家庭成员。
(四)战争消费
战争也是音乐传播消费的方式之一。如舜统治时期,禹在征战苗夷的过程中,表演了七十天的音乐才使苗夷降服,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山海经·海外西经》载:刑天与帝争神,帝断其首,葬之常羊之山。乃以乳为目,以脐为口,操干戚以舞。[73]这虽是传说,却反映了战争与音乐生产传播关系之密切。从文献记载来看,远古时期部分乐器的确与战争有着密切关系,如打击乐器——鼓,主要用于战争爆发时和战争进行中。
战争中的音乐活动,其传播主体既包含有专业乐人,也包括士兵。消费对象则涵盖敌我双方,如前文所说征战苗夷使用的音乐,其欣赏主体既包括禹之部族军士,也包括苗夷部落,而战争庆典的消费主体则是部族军队、部族表演者及其他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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