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是由国家统计局编制,是全面反映城乡市场零售物价总水平的变动的一种指数。零售物价的变动直接影响到城乡居民的生活支出和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居民购买力和市场供需的平衡,影响消费和积累的比例。因此,零售价格指数是观察和分析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之一。现将编制方法介绍如下。
第一,零售商品的分类。通常把全部零售商品分为食品、衣着、日用杂品、文化用品、医药、燃料等六大类,在每大类中又分若干中类,每中类再分若干小类,每小类具体又分为若干商品集合。
第二,代表规格品的选择。零售商品有数万种,编制物价指数不可能将全部商品都包括在内,只能在商品集合中选取一种或几种作为规格品代表。代表规格品是指那些销售量大、供应比较稳定,其价格变动能够反映商品集团价格变动趋势的商品。
第三,商品价格的采集。零售物价总指数反映全国平均价格水平的变动,它是在全国范围内抽选出100多个城市和近100个县、300多种代表商品、6000多个各种类型的商店和农贸市场,通过直接调查登记其成交的实际价格而计算出来的。月度指数所用平均价格是按每种商品月度内各次调查价格的简单算术平均,年度指数所用平均价格是按每种商品年度内各月平均价格的简单算术平均。(www.daowen.com)
第四,固定权数的确定。零售物价指数是采用固定权数来编制的,固定权数每年确定一次,年内保持不变。各大类、中类、小类和各商品集团的分层权数之和分别为100。用固定权数计算物价指数的公式为:
式中,w表示权数;Kp表示个体价格指数。
第五,指数基期的选择。我国零售物价指数的基期分年度和月度来确定,年度物价指数的基期为上年即上年价格为100来计算;月度物价指数的基期为上年同月或上年12月,即以上年同月价格为100或上年12月价格为100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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