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权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最重大成就是:找到了在公有制基础上构建和明晰微观组织主体财产权的形式和方法。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经济为主导,这就要求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既要使企业成为拥有充分的财产权的市场主体,同时又要保障企业的国有制性质。中国通过积极、勇敢的改革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确定了把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立足于我国实际和发展公有制的要求来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找到了一条通过股份制来构建企业产权主体,同时又保持企业国有制性质不变的正确的企业产权改革之路。
国有企业的改革肇始于1979年的四川成渝两地,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向前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扩权让利;经营承包;两步利改税;转换企业机制,也就是进行企业的公司化改组。第一、第二阶段是国家与企业在管理方式、分配关系上的局部调整,属于表层的改革。在实行租赁、承包制等场合,一方面企业独立经营应有的财产权、产益未能到位,企业对搞好生产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可能确立。这样,不仅企业未能真正活起来,另一方面却出现了大量企业短期行为,如像在生产中拼设备,营销中搞“一锤子买卖”,损害消费者利益,在收益分配中多留少交,损害国家利益,等等。为了从根本治理上述企业短期行为,促使人们把企业改革推进到深层,这就是80年代中期以来不少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革的原因和客观依据。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程表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向深层发展固有的要求和不可回避的事。正如人们说:改革深入动产权。
股份公司是一种进行资本联合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的所有者表现为作为出资人的股东,所有者的财产权不再表现为所有权、支配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一体化的“全权”结构,而是由所有者行使选择和监督经营者的权利以及收益权、重大处置权,而将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权、收益分享权、部分处置权——我们称之为广义“经营权”,以法人财产权形式赋予企业。股份制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充分地相分离的复杂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企业行使财产权的方式,它本身不存在固定的所有制属性,从而,人们也就能将它作为一种有效组织微观生产单位的方法和工具,使其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股份制企业拥有保证企业独立自主经营必要的和充分的资产实际支配权、收益分享权、必要处置权的复合权利结构,或权利束,人们称之为法人财产权,在经济学范畴上应称之为现代企业经营财产权。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经过公司制改组的国有企业不仅仅构建了自身的独立的财产权,而且拥有明晰的和硬化的法定财产权,企业真正就成为财产权主体和独立营运的市场主体。此外,企业获得收益分享权和产益,意味着生产有了充分的经济利益激励,也有了进行企业积累和自我发展的内在源泉。此外,作为财产权主体的自负盈亏的机制,以及作为法人的承担更多法定社会责任的机制,使企业有了多种行为约束。上述明晰而充分的财产权利、产益、产责的结构形成,完成了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的塑造。与此同时,(1)在法权上企业的所有者仍然是国家。国家通过有关机构——如国资委——承担和履行出资人职责,不仅履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而且制定国有资本使用和营运的重大方针和基本要求;(2)经营者行为要从属于所有者的意志和要求,它为所有者充当资产委托代理人;(3)出资人通过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结构,为使企业活动体现所有者意志提供了制度保障;(4)出资人拥有收益权,享有红利分配权,从而掌握着所有权的最核心部分。(www.daowen.com)
股份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各司其职和职能制衡机制,形成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使企业得以创造良好业绩,提升经济效益,而企业业绩特别是效益则是所有者核心权益之所在。可见,股份公司制产权结构,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强化企业经营权,不仅没有削弱所有者权益,恰恰相反,倒是更有效地实现所有者权益之途。而对于那些实行国家控股或单一国有股的股份公司,股份制改组,只是体现国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益、责具体结构的调整,而不是企业的公有制的性质的变化。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搞“一刀切”,大中型企业主要实行股份制,国有中小企业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或是出售给私人。特别是我国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进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多种经济成分并行发展的要求,以及按照产品性质——充分竞争性产品、公共产品、社会产品——选择主体财产权形式规律的要求,实行了国有资本从一些不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退出,向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领域集中,以及向带有公益性的生产领域——如战略性大生产、环保、科技基础设施——倾斜。其结果是:一方面通过结构调整,使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了国有企业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它又带来在广阔的产业领域内对社会资本的“放开”和“准入”,促进了立足于多种经济成分的众多微观生产主体的出现和发展。可见,实行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相结合,不仅仅更有效地实现了国有企业主体财产权的构建,而且带来了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实现了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主体和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在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并存基础上,促使主体财产权结构的更加多样化,出现了个体、合伙、私营、租佃、承包、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主体财产权形式,它意味着人民群众进行自主创业和社会资本进行自主组合的广阔门路得到开启和多种性质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活跃的市场经济格局与态势的形成。
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既要进行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所必要的财产权的调整,但又要细心维护企业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性质,因此这项改革具有高难度和充满风险,产权改革也因此长期困难重重,这项深层改革也因此裹足不前,而1989年后苏东休克式“私有化”改革,更造成了社会主义制度解体。但中国却通过自身敢闯敢干和稳健慎重的实践,走出了一条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市场经济的微观产权主体构建的成功之路,由此解决了使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兼容的“制度转型的难题”,使我国国企改革闯过了“产权关”,而且更重要的是:把明晰和构建主体产权立足于公有制基础之上。应该说,这是30年中国改革实践中意义最重大、影响最深远的成就。
社会主义产权制度改革,无疑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新事物,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遵循。由于经验不足,以及理论认识准备不足,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中不可能没有缺陷,也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失误。如一些地方在股份制改组中也出现过“化公为私”和国有资产流失、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现象。但是,这些改革负效应,并非纯然是由产权改革本身引起,更主要是由于企业改革所需要的各种配套改革的难以跟上,特别是由于政府职能转换和民主政治改革的滞后,以及改革的具体操作不当,更增大了改革顺利推进的困难。尽管有上述问题,但我国产权改革坚持了正确的大方向,国企产权改革不仅没有改变企业的资产的国有制性质,而且它带来了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和国有经济实力的增强。据有关材料表明,1997年全国国有企业25.4万户,到2007年减少到11.5万户,但国有企业资产总额由1997年的13.9万亿元,增至2007年的35.5万亿元。1998~2007年全国国有亏损企业由163562户减少到2882户,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1.2万亿元,较之1997年增长了14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了进一步做大做强,表明国企产权改革是一场取得巨大成功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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