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自然资源的占用中实行公有财产制度。如像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宣布,土地、河流、矿山等,实行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公有制使这些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要素的利用,杜绝了私人垄断及其所固有的种种弊端。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述基本自然资源越来越变得匮乏,稀缺性越加突出,因而公有产权制度的意义越发重要:(1)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实现分配社会公正的基本保证;(2)它是防止各种滥用行为,合理而有效地利用自然天赐和后天相结合而创造的宝贵资源,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和高质量的生活环境以造福于社会成员的重要条件;(3)它是节约使用稀缺自然资源,保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
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占用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需要寻找恰当的实现形式。对于那些尚未进入经济开发和现实的生产的潜在的自然资源来说,确立法律上的国家所有制是必要的。但是对于那些业已被各种市场主体所占用和实行市场性经营的自然资源来说,人们就要寻找确立起适应市场性质的主体财产权形式,其核心是要将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和将使用权(包括使用权的转让权)赋予使用者,由此形成一种促使自然资源获得有效率地使用的财产权机制。例如就土地财产权来说,现阶段要在农村中实行家庭承包制形式下的集体所有、农户使用的主体产权结构,这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从事市场性的家庭经营和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使用的主体产权结构,还要进一步地完善,其趋势是搞好使用权的自主流动和合理的集中。
合理地利用与节约土地、水资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要求。对于人口多、土地人均占有量少的我国来说,节约用地、用水,保护国土资源,就更加重要。特别是在转型期体制下产生的主体的土地盲目占用冲动下,搞好节约用地,保护国土资源,更是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的大事。为此,要健全保护国家所有权的行政杠杆,加强中央政府对土地占用和使用的管理。更为重要的是要确立起国有产权的有效实现机制,如实行政府主导的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定价制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费制,由此来促使土地的合理使用和抑制土地滥占和滥用。合理地利用和节约水资源,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也在于探索一种水资源的国有产权的具体形式和实现机制。
解决好后工业社会发展中产生的污染与生态环境的恶化、居民生活质量的下降问题,也属于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范畴。土地、水、空气等既然是社会公有财产,每个社会成员就对其拥有平等使用的权利和合理地使用的义务。在上述自然资源越来越稀缺的情况下,维护稀缺的自然资源,维护人类最宝贵的公共财产,防止对公共财产的侵犯,更成为当代公民的职责。因此,人们应该把在使用上述资源中的“外部性”,即将成本转嫁给他人的行为视为对公有产权的侵犯。不仅仅是那些造成严重公害的将有害气体排入空中,将有毒的工业用水倾入江河等行为,即使是攀折公园中的花木,践踏毁损城市绿地,甚至是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扔烟头,都属于对公共环境与公共生存条件的破坏,从而是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因此,在上述资源使用中,确立起公有产权观念和建立起公有产权的有效的实现机制,就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探索。(www.daowen.com)
【注释】
[1]原载《经济学家》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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