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市场经济以营利性的微观主体为基础,但也存在不是以追求营利最大化,而是以对成员提供各种服务为目标的企业,如合作社。合作社是以成员投资(包括技术、劳动或其他要素)和成员拥有平等权利的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概念具有广延的内涵,它包括劳动合作和资金合作,以及其他投入要素的合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十分重视合作社,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的起点和重要内涵。在生产力水平低的发展中国家建立起来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合作社更有着重要作用。在实行分散的、细小的家庭农户经营的我国农村,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新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以成员实行资金、技术及其他要素入股,形成合作社财产;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成员拥有个人要素投入形成的整体财产的支配权,其表现是可以退股。合作社明晰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保证了入社成员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使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能对成员提供有效的服务,由此保证了合作社组织对成员的凝聚力。合作社不仅适合农村经济,也适合城市经济。为满足城市的众多的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需要,有必要兴办城市信用合作社。为满足我国众多的职工和居民的住房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兴办住房合作社。可见,各种各样的合作社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固有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合作社更有着重要的意义,拥有进一步发展的广阔前景。传统的合作社模式由于合作社产权的扭曲和产权模糊,不适合市场经济。因而,合理安排和明晰各种合作社组织的财产权就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公益机构的产权结构。医疗保健服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提高人民身心素质和增进群众的生活享受所必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举办了诊所、疗养院、健身房。在那里,医卫保健服务是作为一般商品来提供的。这些医卫机构具有企业的性质,是市场主体,并且拥有主体财产权。在实行社会福利制度的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部分医疗、保健服务,是作为居民有权共享的公益(福利)产品来提供的。其所以如此,在于缓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固有的阶级矛盾,以及为了使人们在不稳定的和充满风险的市场经济中拥有安全感。显然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更加需要发展好公益、福利产品的生产,要提高它的服务效果和效率。要坚持医疗、卫生等服务的公益性和福利性,贯彻救死扶伤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为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服务。为此,医卫、保健服务一般地应采取依靠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的事业单位形式来组织提供。为了调动各级政府单位组织医疗、保健事业的积极性,要实行多层次政府所有制的非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结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不仅仅要作为公益性、福利性的公共产品来提供,而且也要作为一般竞争性的商品,由企业来组织生产和提供。可以在医疗、保健领域开放所有制,允许医生个人开业经营,或者对一部分医卫服务,由公有医卫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这种以非市场性的公益性服务为主体,以市场性的服务生产为补充的体制,不仅有利于最充分满足收入不等,需要不同的人们对医卫服务的需要,而且也是调动医卫人员的积极性,最充分地发展医卫服务产品生产所必要。对这种提供一般商品性质的医卫服务的生产单位,应该赋予竞争主体地位使其拥有市场性主体产权。(www.daowen.com)
第三,公益基金会的产权结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各种以提供失业、贫困救济,资助养老、育婴,兴办义务教育,资助科技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团体。上述各种各样的从事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团体的产生,不仅仅是适应私有制社会调节和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而且是适应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不稳定性和风险带来的劳动者就业、就医、入学等问题的需要;此外,它也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竞争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由大企业和企业家个人提供捐赠组建的各种基金会,尽管从事捐赠的当事人有着各种各样的私人动机,但是它在现实上总是体现了企业和资产者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公益基金会是不以营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单位,拥有由私人与企业捐赠形成的,由机构(社团)所有和支配的财产。公益基金会为了保证基金的增值,需要参与市场活动,例如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活动,为进行上述活动,需要赋予基金会以法人身份和使之拥有法人财产权,可见,公益基金会有其特殊的主体财产权结构。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要为群众带来最大的福利,因而,各种公益福利事业的兴起就是必然的。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经济不稳定性,经常存在企业破产、职工下岗、失业等社会问题,加之是处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人们还会长期面对着生产力水平低和由此带来的“贫穷”;另外,我国是拥有近13亿人口的大国,因而贫困、入学、就业、就医等问题的解决难度更大。以上情况,决定了一方面要有效地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搞好由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另一方面还需要鼓励和发展各种民办的公益组织,以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为此,就要从构建和规范民办的公益组织的产权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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