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人财产权的实际支配权与经营权解析

法人财产权的实际支配权与经营权解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机制,就是实现经营权从所有权中相分离和独立运作的一种有效形式。我们认为,法人财产制度下,公司“所有权”只不过是外观,实质上并非所有权,而只不过是一种实际支配权,简称经营权。假定这是一家由甲出资的独资公司,由法人代表总经理乙行使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的实际支配权与经营权解析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国家拥有所有权,企业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产权制度。什么是法人财产权?人们对此认识不一。一些同志认为,“法人财产权”这个词不确切,应该是“法人所有权”;不少同志认为,法人财产权的提出表明企业拥有的不仅仅是经营权,而且是所有权;个别同志也基于这一理解,担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的提法会导致“企业所有”,或是出现国家和企业两个同样拥有财产归属权的主体,前一主体虚,后一主体实,从而会产生全民财产的流失。可见,对于什么是法人财产权,为什么要实行法人财产制度,还应该从理论上加以阐明。

第一,财产是一种占有关系,是主体对物和客体实行排他的占有关系。这种排他的支配占有关系通常产生于稀缺资源的领域,例如空气、阳光供应有无限性,无须对它实行排他占有,建立归属关系,而衣服、食品、房屋则是稀缺性的,就要实行主体排他的占有,要使之有固定的归属。这种主体的排他占有权就是财产权。以排他占有为内涵的财产权有两类:一类是主体拥有最高的排他占有权,它是那种稳定的、长期的——世世代代——归属于主体,其他人不能取代和分享的占有权,这就是所有权(ownership);另一类是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拥有的一定限度内的排他占有权,这就是实际支配权。主体拥有实际支配权,一般是和最高主体拥有所有权相联结的。这一类财产权形态,其实质是实际支配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简称两权相分离的财产权形态。

第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财产权形态,是所有者自身掌握实际支配的产权形态的发展和演化,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企业财产权的一般特征。市场经济中的独资经营、合伙经营企业是所有者自身掌握实际支配权,从事大规模生产的公司则是实行所有权和实际支配权两权分离。两权相分离的原因,在于现代大生产需要庞大资本金,这样就需要建立由多数出资人组成的公司,即资合组织。由于企业有许许多多的出资人,不能每个人都从事财产的经营,只有实行授权经营,特别是出资人投入的资本金已经形成整体财产,对于人人有份的整体财产,个别出资人不能进行独立支配,因此,赋予经营者以财产支配权,由经营者从事企业财产的营运,乃是保证企业适应市场独立运作,成为有活力的市场主体的必要条件。

第三,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并不是金蝉脱壳那样容易,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既要能切实维护独立运作的经营权,又要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就所有者来说,他们要放心地将财产投入企业,委托给经营者去营运,即自愿“放权”;而就经营者来说,他们必须是为所有者即为“老板”从事财产营运。上述所有者向经营者“授权”和经营者为所有者“用权”的关系,必须加以制度化和法制化,而形成一种企业财产制度和财产运作机制。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机制,就是实现经营权从所有权中相分离和独立运作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四,公司法人财产制度的内容是:(1)企业拥有法人身份,公司这样的经济组织有如自然人一样,能有效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享有各项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千百万个公司由此就成为经济舞台上的积极活动的主体。(2)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即法律规定企业能对出资人形成的企业财产行使占有、收益、处置等主体权利。企业行使财产占有权,例如企业有权在日常生产、营销活动中对固定资产、货币资金等进行安排使用,有权将企业积累用于建新厂或是对外投资;企业能独立行使收益权,如有权索取外部投资的收益,有权向损害企业财产的对方索取赔偿;企业能独立行使处置权,例如有权处置闲置固定资产与货币资产,等等。可见,实行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人们可以看到,企业经济运行中的财产的支配、使用、出售、转让、收入占有,等等,越发表现为由公司企业来行使,原来的由独资企业老板亲自从事的财产运作为公司法人之间的财产运作所代替,出现了一幅公司法人行使财产权的现代经济画面,这也使现代市场经济越来越表现为“公司经济”或“公司法人经济”。

第五,公司法人财产权确实是取得所有权的外观。例如在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下,出资人投入的资本金存入公司账户,出资人投入的工业产权要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成为归属于和由公司独立支配的财产。公司在日常进行的原材料购买和商品销售活动中,独立地进行签订合约,追索债款,对违约者索取赔款,并为此进行起诉,这些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表明了公司的财产“主人”身份,拥有财产权利具有如同房屋人(所有者)拥有房屋,汽车人(所有者)拥有汽车一样的外观,这正是一些同志认为应该使用“法人所有权”概念的原因。

法人财产权是否完全等同于“法人所有权”?这里使用的“财产权”概念是否就是人们通常使用的“所有权”?如果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或者“公司所有权”,那么,就是财产归企业所有了,这样就既有出资人所有权,又有企业所有权,同一资产就有两个所有权,也就有两个“主体”,这显然是与所有权的排他性与不可兼容性原则相违背的。而事实上要实行两个所有权等于没有所有权。我认为,弄清这一问题并不是“纯学术”之争。

我们认为,法人财产制度下,公司“所有权”只不过是外观,实质上并非所有权,而只不过是一种实际支配权,简称经营权。

首先,出资人财产记入公司账户,或是出资人的工业产权“转让”给公司,就其经济本性来说并不属于所有权性质的变化,我们可举出下述例证。假定这是一家由甲出资的独资公司,由法人代表总经理乙行使法人财产权。由于公司经理是由甲选定的,公司的财产营运是按照出资者甲的意思而进行的,因此,赋予企业以法人地位和授权总经理乙行使法人财产权,丝毫也不改变甲拥有的所有权,只不过甲已经不是经营权和所有权一体化的所有者,而是把经营权让渡给乙的终极所有者。对于拥有多数出资人的现代公司企业来说,赋予企业法人以法人财产权,也同样不会改变出资人的所有者地位。(www.daowen.com)

其次,要看到实行公司制,原来统统由所有者行使的生产、营销权,向外投资权,部分收益分配权,部分处置权,均在“法人财产权”形式下赋予企业,在法人治理机制下由经营者行使。但是,企业毕竟是由出资人建造的,出资人拥有最高所有者地位和排他占有权,股东“所有”(own)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真正的“老板”,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尽管出资人集体让渡了物质资产的实际支配权,但保留着企业价值形态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他让渡了部分收益权,例如扣除上缴出资人的红利后的剩余利润在积累、消费上的分配决策权很大程度上归经营者行使,但是出资人绝不让渡剩余索取权和剩余的基本分配权,按资本份额分享红利始终是出资人的绝对权利;出资人可以让渡部分资产处置权,例如占资本金一定比例的工厂资产的出售,实际归经营者行使,或主要归经营者支配,但出资人绝不会让渡他的法定的基本财产处置权。在股份制企业运作中,一部分小股东实际上放弃了物质财产和价值形式财产的实际支配权,但是那些实行控股的或不控股的有实力的出资人,却是借助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资产经营行使了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权。

我们需要明确,企业是借助于法人治理机制来行使法人财产权的,而不是由单一的经营者决策,即经理说了算。公司组织包括所有权机构——股东大会,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公司企业很大程度上由经营者行使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的委托给经营者是独立经营的必要条件。但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要受所有权表意机构——股东大会和所有者代表参与决策和监控的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的制约,特别是经营者由所有者雇用本身,更使经营活动从属于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

可见,企业拥有的法人财产权只是财产的实际支配权而不是最高支配权;只是部分的财产支配权,而且是所有者监控下的财产支配权;特别是企业没有生产剩余的法定支配权,后者从来是所有权的最核心部分,它是归属于出资人的。这也就表明了企业法人财产权不是与所有权同一层次的概念,它实质是经营权,是取得“法人财产权”形式的现代经营权,这种法人财产我曾经将它称之为“准财产”。固然,《民事通则》中规定的法人“要有必要的财产”以及《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公司“享有由股东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其中使用的“有”“享有”等词,其准确的含义不是“所有”,即西方法学中使用的own,而是相当于占有,即occupy一词。一个租车和正在驾驶汽车的人可以说他占有汽车,但却不能说汽车属于他所有(own the car)。因而,不能从公司“享有”“有”法人财产的文字规定,就得出法人财产权即所有权的结论。更重要的是,对于法人财产权我们应该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要从法权形式中剖析它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实质,要对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制度和财产制度进行历史的和辩证的分析。历史的分析就是:法人财产权是拥有多数所有者的“资合组织”的产权形式,它体现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相分离和独立化,是适应生产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一次产权调整。辩证的分析就是:把握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关系,把握事物的形式与内容的区别和联系。就法人财产制度来说,它是现代复杂的财产结构,包括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两个方面,出资人所有权是原本的,而法人财产权是派生的,它从属于出资人所有权;就法人财产权来说,财产所有权只是形式与外观,实质是经营权,不过是独立化的经营权。

第六,在维护出资人权益前提下,坚决把法人财产权赋予企业,使公司企业在法人治理机制下对全部物质形态的、价值形态的和精神形态的资产进行独立支配,这是搞活国有企业的根本之途。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了10多年,而老是搞不活,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处境很难,与三资、乡镇、个体、私营等企业的反差还在扩大,其原因除了宏观环境、外部条件的制约外,其根本原因在于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和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的企业财产制度。80年代初国有企业改革提出把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和采取了赋予企业以自主权的许多措施,如扩权让利、利改税、经营承包、转换机制,但是效果很不理想,14项自主权落实不了,企业仍然搞不活,这里关键在于企业改革停留在浅表层次,未能触及传统的企业财产制度。由于企业使用的资产统统由国家“所有”和直接分配,企业的利润理所当然应该上交国家财政,企业自有资金法律含义上只是“留”给企业,当然也可以由国家以能源交通基金、利润调节基金形式上收财政;企业对自有资金的使用、闲置资产的转让,甚至更换产品改变行业,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以国家所有权为理由进行干预。可见,传统的国家所有、国家直接支配的财产构架和法权制度,不仅使企业不可能形成自主的财产经营、保值增值和自行积累的机制,而且成为企业难以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政企分不开的深层原因,而要真正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只有从改变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实行国家拥有终极所有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的双重财产构架着手。

实行法人财产权,意味着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包括投资活动——中自主地对财产实行占有,企业拥有一定的收益权、处置权,出资人拥有的是剩余享有权,经营者选择权,经营方针大政、基本财产转让的决策权,出资人不能再对企业的日常生产和日常的资产营运进行干预,更不能对企业法人财产进行平调。对于管理经济的行政人员来说,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法人财产权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行,是企业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化,长期实行的国家直接管理企业活动的传统制度从此彻底被废弃,代之而起的是企业自行支配法人财产,从事独立经营的新制度。政府对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应采用经济手段,而且要主动维护企业的权益,维护法人财产权制度的权威

第七,企业的领导人员和职工,也必须对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有正确的理解。要从本质上认识企业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采取独立形式的、现代的经营权,而不能在财产“属于企业所有”的概念上纠缠。要明确认识:公司拥有的独立经营权不是与所有权相割裂而是互相联结,是必须服务于所有权的,它是在新的条件下——即有多个所有者的资合组织条件下——保证所有权实现的新产权形式和产权机制。要看到,在公司企业中,这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一种财产委托经营关系,而不同于财产转让关系,从事财产的直接支配的经营者并不是经营自己的财产,也不是经营“企业职工所有”的财产,而是被授权、被委托经营出资人的——包括国家的,即全民的——财产。这种法人的独立经营,是确保所有者基本财产权益,特别是以保证资本金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和实现出资者财产收益为前提。因此,正确认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在实行财产委托经营中细心保障出资人的财产权益,防止损害、侵蚀出资人资产,也就成为构建法人财产权制度中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问题。

【注释】

[1]原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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