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决定》指出,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阐述了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强调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是当前企业改革的着力点。《决定》的这些论述体现了改革的新思路,它要求人们把企业改革进一步推向新的更深层次。《决定》有关企业改革的新思想和新阐述,不仅起了重大思想解放的作用,而且它的关于新企业制度的原则规定,也为人们推进改革指出了方向。
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大体说来,它包括:(1)企业独立行使决策权的自主经营制度;(2)有效实行经济激励和约束的现代劳动工资制度;(3)充分发挥经营者功能的领导管理制度;(4)企业行使资产支配权的法人财产制度。(1)~(3)可以说是表层性企业制度,是企业制度的基础部分,是企业组织结构的基础。只有真正建立起法人财产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适应于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需要的企业自主经营制度、劳动工资制度、领导管理制度,才能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
《决定》把构建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任务提出来,作为企业改革的重要目标,这样就抓住了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旨在改变旧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上级行政机关的附庸的地位和性质,使企业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为的市场主体,但是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真正形成适应市场的经营机制,不仅要实行“扩大自主权”“增强企业利益”,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体制创新,要大力推进构建包括表层到里层的、互相联系的多维企业制度,特别要建立起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法人财产制度在于使企业拥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地位,要在法人财产形式下,把资产的实际支配权赋予企业,使企业拥有占有权,一定的收益分配权和一定的处置权,同时,使企业对所有者——国家——承担营运法人财产的责任。
从国有企业改革以来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中,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企业要真正拥有自主权,还必须拥有“自主钱”。企业如果没有由它自行支配的经营财产,它就不可能做到日常的自主经营;企业如果不能自行支配利润中扣除上缴所有者以外的剩余部分,就不能做到“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企业如不能拥有对资产的必要而充分的处置权,就不可能进行全面的资产营运,包括调整股权结构,处置闲置资产,推行企业兼并,等等,就不能做到机动地进行“自我调整”;企业如果没有自行支配的经营财产,在市场经营中它也就不可能不依赖作为其所有者的国家,和由国家(包括银行)来为其承担经营风险;企业如果没有充分的资产支配权和由此享有的产益和产责,也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www.daowen.com)
可见,无论是自主权的充分落实,还是经营机制的彻底转换,最终都落脚于是否构建起具有法人资格的、拥有法人产权的企业,即落脚于产权制度的构建上。这也表明,如果改革只停留在一般的“落实自主权”,国家—企业分配关系的一般的调整,如果改革只是停留在浅层次上,想要搞活企业有如缘木求鱼。我认为,不求诸根本,不抓住产权制度的改革,不着眼于企业法人财产的构建,人们是不可能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彻底转换的,正是因此,《决定》的理论创新必将推进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化。
【注释】
[1]原载《财经科学》199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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