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生产财货和消费财货都要进行经济转移和发生占有人的变换,这种财货的经济转移包含着产权的让渡,它是以占有人拥有法律规定的或约定俗成的产权为前提。财货的等价的商品交换是财货经济转移的重要历史形式,这一形式更是立足于当事双方拥有财货的产权的基础之上。众所周知,在简单商品经济中,交换当事人如果不是彼此承认对方的财货所有权,他们就不可能从事和完成这一财货的商品交换。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调节作用的、高度发达的交换经济。市场机制是在发达的市场交换和竞争价格机制中形成的,这种发达的市场交换,意味着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包括科技产品)、劳动力、土地、货币资本、各种金融资产——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知识产权,都进入市场流通和进行市场交换。而这种发达的市场交换建立在多种多样当事人的产权制度之上。显然地,如果没有法律保障的财产权,交换当事人就不能缔结一项有法律保障的交换与经济契约,就不可能形成发达的多种多样的财货交换方式和财产转让方式——包括借贷、租赁、拍卖等。
产权是商品交换和商品性财产转让的前提条件。但是必须看到:(1)这种财产权不限于私有财产权。众所周知,参与市场交换的主体不仅有私有财产主体,也可以有社团法人、政府等产权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公有制企业、机构也是以产权主体身份参与市场交换和进行各种财产转让活动的。(2)这种财产权不等于所有权。进行市场交换活动和财产转让的不仅是财产所有者,而且也包括财产的占有者,例如现代市场经济中,在市场交换和各种财产转让中越来越占有主要地位的公司法人,它们是财产的占有者和委托经营者,但是它们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法人财产主体的身份,参与商品和财物的交换和转让活动的。
产权不仅是财物交换的前提,而且产权的性质也规定着这种财物交换和转让的方式,例如主体拥有的是所有权,他就能出售或是赠予——无偿转让——他支配的财产,即转让所有权。主体拥有的是支配使用权,他只能进行财货的“出租”“借贷”“典当”等。另外,产权的量和度也规定着财物交换与转让的具体状况,例如主体拥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他也就可以进行以70年为期的长期土地转租。(www.daowen.com)
可见,构建一个恰当地划分和界定各种生产与经营当事人的权、益、责的完善的产权制度,乃是形成发达的商品交换和形成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的完备市场体系的前提,是形成市场机制的法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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