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构建的重要内容,是各种实际占有关系与权利的制度化。这就要通过立法,以明确、详尽的法律和法规来确立各类生产当事人对生产资料实行实际占有的制度。社会正是借助这种实际占有制度,一方面实现所有权,另一方面维护经营权,要通过赋予实际占有者以责、权、利来恰当处理所有者与实际占有者之间的矛盾,激励和规范实际占有者的行为,以维护与巩固某种生产方式与经营方式,保证经济顺利地运行。
最古老的财产所有权是主体拥有最高占有权和同时又拥有实际占有权两权相合一的结构,但是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两权相合一的所有权逐步分化,出现了实际占有权即支配权与最高占有权相分离的产权制度。
古代的和中古的财产形态下,实际占有权和最高占有权相分离就已经表现出来。封建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国君拥有法律上的最高所有权,被分封对象的贵族、官僚则拥有实际占有权,而农民往往还拥有部分的实际支配权。两权相分离是现代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当代市场经济的多样组织与经营形式,如租赁制、承包制和各种公司企业体制,使财产实际占有权进一步强化和使财产占有方式复杂化。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仅企业占有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且企业占有方式和占有权各有不同。至于各种不同的交换形式如现货交换与赊购,不同信贷形式如一般小额信贷与财产抵押信贷,以及房屋和其他固定消费资料的租赁和再租赁等,都产生了当事人特殊占有方式与占有权。(www.daowen.com)
可见,财产的实际占有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乃是现代市场经济固有的特征。这种占有关系的多样性及其复杂的利益矛盾,要求人们对资产实际占有权利主体进行定位,和对占有权限进行界定,以约束和规范各种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这种占有权利主体的定位和占有权限的界定,也就是产权构建的重要内容,具体地说,它包括委托经营者、承包者、租赁者、借贷者以及各种各样的占有者对物(对象)的实际支配权的划分和界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有主体的规定和占有权限的界定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表现在商法及其他经济法的制定和不断完善和完备之中,以及日益强化的法制化之中。正是有赖这一产权构建,使各种各样的占有主体的权、责、利规定得更明确,划分得更清楚。这样,人们就能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独立自主地支配自己所有的或他人所有的经济资源,或用之于生产,或用之于交换,或用之于个人消费和家庭消费,或赠予他人和作为遗产交给子女,使这些千百万次的、千差万别的独立进行的经济活动“不逾矩”和有序地进行。归根结底,占有权的构建,保证了所有权与占有权(经营权)相分离在广度上与深度上高度发展的现代市场经济的有秩序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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